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2024-11-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根据2023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46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06
月19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
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
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
现。
该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证香港300指数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的证券且过去三年连续现
金分红,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的证券。
具体来说,选样方法包括两个步骤:
(1)剔除样本空间内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港元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计算其过去三年的平均现金股息率并由高到低排名,选取
排名前3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
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
权。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
下简称“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或“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
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指数下跌风险、目标ETF的风险、标的指
数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的投
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
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以及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
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
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
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
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
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
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其中,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
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
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
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
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
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华
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
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
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新增I类基金份额,并已对相应内容做出了更新,基金管理
人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11月2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
止日为2024年05月1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财务和业
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业绩.........................................................................................................................67
十一、基金的财产.....................................................................................................................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七、侧袋机制.........................................................................................................................86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12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
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
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
业绩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17、目标ETF: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简称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I类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月
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
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Kirk Chester SWEENEY先生:董事,学士,1982年9月加入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年至1988年任Drexel Burnham Lambert副总裁,1988年至1990年任Morgan
Stanley (纽约)副总裁,1990年至1992年任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
1992年至2008年任雷曼兄弟亚洲(香港)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地区负责人,2009年至2010年
任野村证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至2019年任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亚洲首席执行官,
2019年至2020年任泓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0年至2021年任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Limited亚洲区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首席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
日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年2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
金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
金总裁,2019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卢龙威先生: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荷兰银行(香港)、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
2014年10月加入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现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全球税务主管兼亚太区
财务总监。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
副总监。
赵景云女士:监事,硕士。2006年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
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
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
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理,
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
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21年11月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
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毕业于美国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公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21年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
1998-2004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
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
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2009年6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1年1月至2020年2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
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
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
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任华泰柏瑞中
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
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8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
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
泰柏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
华泰柏瑞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
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年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
中心总监、券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券商业务
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茜女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虹口区金融服务局。2015
年3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2019年11月
至2022年12月任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
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至
2024年5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动
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
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
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香港300金融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中央
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任华泰
柏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恒生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总经理助理沈雪峰女士;总经理助
理董辰先生;总经理助理莫倩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投资一部总监杨景涵先
生;主动权益投资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
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
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
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
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
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
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
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
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
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
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
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36层、40层(4003B、4003C、4004及
40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817-5666
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站:www.harvestwm.cn
客服热线:400-021-8850
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河雪燕
电话:010-5898246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凯石大厦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话:400-643-3389
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2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2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联系电话:010-820558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文雯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518
2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雷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1、12
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3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B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公司网址: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2)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817-5666
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站:www.harvestwm.cn
客服热线:400-021-8850
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河雪燕
电话:010-5898246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凯石大厦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话:400-643-3389
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2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2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联系电话:010-820558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2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文雯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518
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雷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1、12
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2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3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B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公司网址: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3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36层、40层(4003B、4003C、4004及
4005单元)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联系人:许培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于2023年4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46号)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本基金目标ETF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其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五)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
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
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
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华
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
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
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I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
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收费方式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
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
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
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十一)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认购金额,但不
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4、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费将
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6、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
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
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10.9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四)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3年6月19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0,090,647.0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0,090,647.01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56.8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56.82份。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1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
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0,092,003.83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3年6月
19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及联
系方式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如遇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
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10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
销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最低10份的申请限制;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登记
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3、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单个基
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
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三种。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和
I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7天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C类及I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A类、C类及I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9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I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 Y 0.10%
Y ≥30日 0%

投资者在赎回C类、I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Y ≥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20=46,964.9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20%,假设T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964.93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I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C类、I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其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10%=10.52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0.52=10,509.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9.48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
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
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
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
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
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存托凭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的联接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
投资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对目标ETF进行投资。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
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等因
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
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下行
风险有限同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评估其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
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体品种。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
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
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综合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
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条件,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理
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
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
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场
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
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
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
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
现。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的表现密
切相关。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
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或与其合并。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ETF。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则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0,895,092.29 91.9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80,339.77 7.68
8 其他资产 121,170.45 0.36
9 合计 33,596,602.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指数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895,092.29 93.27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66.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5,904.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1,170.45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发起式联接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6.19-2023.12.31 -2.61% 0.85% -5.99% 0.98% 3.38% -0.13%
2024.01.01-2024.03.31 0.11% 1.28% 2.89% 1.28% -2.7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50% 1.00% -3.27% 1.08% 0.77% -0.08%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发起式联接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6.19-2023.12.31 -2.73% 0.85% -5.99% 0.98% 3.26% -0.13%
2024.01.01-2024.03.31 0.06% 1.28% 2.89% 1.28% -2.83%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67% 1.00% -3.27% 1.08% 0.60% -0.08%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A类图示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03月31日。C类图示日期为2023年6月
19日2024年03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规定的比例。
3、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目标ETF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
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估值错误损失赔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外汇交易市场、指数编制机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
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I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
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
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投资于目标ETF导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目标ETF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若连续30个/40个/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低于200人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2、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13、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它风
险。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作为一只股票指数联接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
不确定性。
2、目标ETF的风险:即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其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3、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
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
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
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目标ETF以及成份股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
印花税、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
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ETF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ETF
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实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等风险。
8、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
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
结算汇率,港股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
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
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
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
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
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
个港股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
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
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
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9、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
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
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10、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
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
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
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移至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优
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转让
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
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
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而仅是
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
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
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
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1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
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
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3、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其中,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
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
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
1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
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
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
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
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
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
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
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良好。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
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投资ETF、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股票或债券;三是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
息投资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暂停在二级市场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
基金管理人因此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
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四)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
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
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基金与目标ETF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
币;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36、40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
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
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
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6、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
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目标ETF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外汇交易市场、指数编制机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
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
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
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APP客户
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
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
净值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定期发送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及退订的除外。
2、资讯服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与投资者
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等资讯服务。如
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8-
0001、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1、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8-0001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的人工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2、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
午13:00-17:30的在线服务人工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huatai-pb.com
2、客服邮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服热线:400-888-0001(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4638
4、传真:021-50103016
5、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2023年06月19日至2024年05月17日),下列公
告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公告 2024-03-2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02-2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营业执照吊销客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公告 2024-02-01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1-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01-0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2024-01-0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12-2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1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3-12-15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0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1-08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2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1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0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0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7-1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27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香港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2023-06-27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06-26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21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21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6-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
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