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项......................................................................................................................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4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及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
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股票、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股
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
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
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2)、(13)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
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2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21)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0)、(12)、(13)、
(16)、(21)、(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
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
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原则上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间。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
用的平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
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
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于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在每月第六个工作日内,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
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
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
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
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
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2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c)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
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
误但是因为前述原因无法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上述报表的复核,除书
面通知方式外,基金托管人也可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基金份额
锁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情况、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
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扣除后基金资产净值小于0,则E=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扣除后基金资产净值小于0,则E=0)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交易费用、基金账
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是因为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一)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反虚假宣传条款
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
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
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
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
得对方事先的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
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同
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
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
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条款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
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怖
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向其
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
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
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并告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
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
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
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
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其有义务协助及配
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
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
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
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
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
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暂停、中止或终止为基金管理人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由此产生
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
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
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
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
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基金托管人涉及国际
反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
适当的行动。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本条款,将作为基金管
理人产品以及后续所签署任何及所有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动并入该等补充协
议并有效约束补充协议签约方。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