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1-02-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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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的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39
十二、基金的销售 4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十四、基金的投资 42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50
十六、基金的财产 51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5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5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6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二十四、违约责任 7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7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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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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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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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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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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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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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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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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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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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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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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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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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的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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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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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两种。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
对持有期限少于 6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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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即本节中申购费用仅
适用于 A 类份额。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划分,A 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60 日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 60 日(含 60 日)的基金份额的赎
回不收取赎回费;C 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等
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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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的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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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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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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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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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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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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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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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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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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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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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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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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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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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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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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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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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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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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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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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资产,仅限于
参与和持有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
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其它所
有非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以严谨的研究
分析为基础,积极把握市场失衡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
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
势。并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转
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
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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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
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
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
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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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① 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
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
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
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
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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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①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招股信息、外部研究报告、公司调研等信息,运用景顺长城
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其中重点关注
公司的业务价值、公司治理情况及管理能力以及自由现金流量状况。
②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
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投资标的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③ 申购决策
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后,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对投资标的合理价
值的分析、近期新股/转债上市涨幅及其他因素,判断投资标的上市后的可能市
场价格。在此基础上,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
数据,通过对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的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发行申购。
④ 变现决策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标的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
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
变现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
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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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是投资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研究计划、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基
金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方案、基金资产运作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投资部负责宏
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编制、维护股票库和买进名单等投资证
券备选库,建立与维护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与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
据。投资部负责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重
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报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指导业务方向,并接
受、审阅监察稽核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绩效评估与风险
控制室负责投资组合风险与绩效的定期评估。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
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 1 所示

图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交易/合规/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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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投资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2、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以及公司既定的
下一阶段投资策略,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
属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4、投资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持续在投资、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
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
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2、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
比较贴切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
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
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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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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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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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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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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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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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应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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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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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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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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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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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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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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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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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同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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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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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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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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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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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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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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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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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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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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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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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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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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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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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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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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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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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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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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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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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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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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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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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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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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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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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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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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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资产,仅限于
参与和持有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
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其它所
有非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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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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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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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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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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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