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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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11月1日
送出日期:2024年11月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 基金代码 261001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261001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261101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F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2534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3月25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何江波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9年2月14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7月1日
基金经理 李训练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7年7月4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股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参与和持有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其它所有非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4)可转债投资策略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1)新股申购策略(2)权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如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基金份额增设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1,000,000 0.60% 普通投资群体
1,000,000≤M<5,000,000 0.30% 普通投资群体
5,000,000≤M<10,000,000 0.05% 普通投资群体
M≥10,000,000 1,000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0.80% 普通投资群体
1,000,000≤M<5,000,000 0.40% 普通投资群体
5,000,000≤M<10,000,000 0.10% 普通投资群体
M≥10,000,000 1,000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M<1,000,000 0.32% 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16% 养老金客户
5,000,000≤M<10,000,000 0.04% 养老金客户
M≥10,000,000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N<7天 1.50% -
7天≤N<30天 0.30% -
N≥30天 0.00%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30%
N≥30天 0.0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F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00%
注:就赎回费而言,每1个月为30天,每1年为365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0.40% 销售机构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F类 0.01%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6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金额为当年
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其中,当年度指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所在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可能因具体更新时点不同存在差异。
3、管理费、托管费为最新合同费率。
4、销售服务费(如有)为最新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
5、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53%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93%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F类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5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会由于利率
长周期调整等方面原因造成债券类资产的收益波动,由此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本基
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
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
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以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
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
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
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三、投资科创板股票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四、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
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
许可【2011】126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
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
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