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37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5
十五、禁止行为........................................................................................................................4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十七、违约责任........................................................................................................................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4
二十、其他事项........................................................................................................................5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6
鉴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注册东海增益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并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邮政编码:350013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
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创业板及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FOF基金、可投资基金的非FOF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除外))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股票、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8)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14)、(15)、(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或“结算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托管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和基金销售
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
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
在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由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
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
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扫描件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直连
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
金托管人以收到的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
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
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有效划款指令
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
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
不应晚于申购缴款日上午12: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
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
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
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如此
前基金托管人已经按照扫描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
过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通过书面或以双方认可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按照正常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关审查与监督职责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登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
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
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
经纪商,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证券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
核算使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
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
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
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
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
结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但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本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
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
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
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5)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6)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
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
止后,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
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7)基金管理人知晓并确认,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
基金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基金管理人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
易,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中登公司业务规则允许采用RTGS
交收的,在本基金非担保交收账户可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将进行勾单处理。对
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
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
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
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金托管
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
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
收数据,主动将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
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
托管人无义务为本基金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
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
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资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基金托管人损失,
则应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
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
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对造成的直
接损失承担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
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如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的,同时应
在过错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
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基金
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
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对基金管理人解决纠纷予以必要的配合。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经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
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
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
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
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
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商负责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商的
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
期货经纪商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六)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个交易日结束
后核对一次,非交易所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七)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该账
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专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
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
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
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九)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
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业务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
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
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照指定账户路径将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各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
作。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
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
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
当利益。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并列明签订地、
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