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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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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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83 号《关于准予贝
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
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业务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可能
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二十三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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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
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
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
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
基金服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
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
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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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
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
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
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
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
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
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
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
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
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冻结、
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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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
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blackrock.com.cn)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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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5
第一部分 前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第二十三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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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贝莱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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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需要遵守的与反洗钱、制裁、反
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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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后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已组建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17 年 5 月 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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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贝莱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
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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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
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业务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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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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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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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陈剑
公司电话:(021)80225188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26655
注册资本:1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Inc.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华:董事长,现任贝莱德集团中国区负责人。兼任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项目发展国际专
家委员会会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三届国际业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资产管理协会副会长、国际交流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曾任美国高盛公司纽约总部衍生产品部纽约主管、风险分析部全球主管,北京高
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交易部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与绝对收
益投资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等职务,香港宏时资本首席投资官,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贝莱德建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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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范华女士拥有美国哥伦比亚大
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陈蕙兰/SUSAN WAI-LAN CHAN:董事,现任贝莱德亚太区主管。兼任贝莱
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董事,市场媒体
与全球贸易顾问委员会顾问,香港金融管理局委员会成员。曾任德意志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Deutsche Securities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巴克莱资本亚洲有限公
司(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Bear Stearns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香港股票衍生品部门
交易员。陈蕙兰/SUSAN WAI-LAN CHAN 女士拥有波士顿大学经济学文学学士学
位。
COSTA TZATZAKIS:董事,现任贝莱德亚太区合规负责人。兼任贝莱德建信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汇丰银行(澳大利亚)合规经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
资委员会(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法定监管机构)法律顾问,Stedman Cameron 律师事
务所(澳大利亚)法律顾问。COSTA TZATZAKIS 先生拥有墨尔本大学法律硕士
学位、法律学士及商业学士学位。
陈剑:董事,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三届合规与风险
委员会委员。曾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稽核部负责人,贝莱德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行政负责
人、执行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
部负责人,还曾供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陈剑先生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拥有美国威斯康辛
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于华:独立董事,兼任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北京裕西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衍界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Vite Booming Holding
Company Limited(香港)执行董事。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鲍尔太平副总裁,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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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教授等。于华先生拥有比利时
鲁汶大学金融博士学位。
李亦非:独立董事,兼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澳洲福
特斯库金属集团(Fortesque Metals Group) 董事。曾任英仕曼集团(Man Group)
中国区主席,阳狮锐奇集团(VivaKi)大中华区主席,维亚康姆公司中国区首席代
表及旗下 MTV 音乐电视台大中华区总裁等。李亦非女士拥有美国贝勒大学国际
关系硕士学位。
杨桦:独立董事。曾任盈信环球商务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中国区主席,荷
兰商业银行亚洲资本市场部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监,东京
三菱银行金融服务公司(波士顿)助理董事等。杨桦女士拥有美国波士顿学院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2、监事
MARK ANDREW FINNIE:监事,现任贝莱德中国首席运营官,负责贝莱德
旗下业务组合的所有境内运营。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贝
莱德亚太区平台创新团队(BlackRock Platform Innovation)1
的联合负责人。MARK
ANDREW FINNIE 先生拥有英国巴斯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英国杜伦大学心理学
学士学位。
夏凯凯:职工监事,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裁。曾任
野村集团合规副总裁,瑞银证券合规及操作风险管理部副董事,还曾供职于花旗
银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合规管理及审计相关工作。夏凯凯女士是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拥有山东大学会计学学
士学位。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剑: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洪霞:副总经理、销售总监。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总监
兼国际业务部总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渠道经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客户服务主管。洪霞女士拥有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学士学位。
1 BlackRock Platform Innovation 并无官方中文名称,此处译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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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怡: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运营官,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及上海业务总部技术部经理等。
杨怡女士拥有复旦大学博士学位。
刘映洲:首席信息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服务部顾问。刘映洲先生拥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学位。
谢超:督察长、合规稽核部负责人。曾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
部法务主管、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南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并曾就职于西盟斯律师事务所等。谢超先生拥有圣路易斯华
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及国际关系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并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晓京:量化及多资产投资总监,拟任基金经理。王晓京先生曾受雇于贝莱
德英国(Blackrock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Limited)以及贝莱德建信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务。加入贝莱德之前,王晓京先生曾就职
于花旗银行(伦敦),任投资银行部分析员。王晓京先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持证人,拥有清华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士学位、英国伯明翰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学
位、伦敦大学电子工程博士学位。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剑,总经理
刘鑫,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神玉飞,首席权益投资官
王晓京,量化及多资产投资总监
杨佳敏,交易主管
杜佳韦,风险与量化分析部主管
褚程玮,固定收益研究副主管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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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
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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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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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受托责任风险和企业风险(包
括操作风险)两大类,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岗位、
员工和经营管理环节中。
(2)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对公司风险和风险缓解活动,以及对政策和程
序的遵循度提供独立评估和验证。
(3)落实三道防线模型,在主要风险承担人、风险与控制职能部门和稽核职
能部门三道防线的共同协作下维持稳健的风险和控制环境。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维持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风险管
理的责任包括制定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审阅重大事件和决策的风险评估、
审批重大风险行动计划、审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审阅风险管理报告。
(2)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有效
管理所有重大风险。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开
展风险管理工作。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监控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
司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实施定量和定性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负责
监督董事会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提升公司的风险意识。
(4)业务职能部门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
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风险,并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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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
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存以及潜在的各类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定性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
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及合理性。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
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风险识别、测量和控制过程的分析对风险进行定量
和定性的判断。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估情况以一定程序和形式进行
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
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严格遵循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投
资权限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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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要求,以及有关公平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规则。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
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基金管理人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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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2)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3)信息技术系统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基于适当的安全系统和控制机制实施基金管理人在线业务,确保问责制及
系统的妥善运作。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信息运营部门定期
进行审计、故障排除和灾难恢复,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
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投
资组合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
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合规与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合规稽核
负责人。根据合规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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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设立合规稽核部开展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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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
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
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
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
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
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 年 7 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 10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
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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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
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
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70 人,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
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
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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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
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
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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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基金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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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剑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26655
公司网站:www.blackrock.com.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 606384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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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周月洁
电话:+86 21 6141 8888
传真:+86 21 6335 0003
联系人:周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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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证监
许可[2024]1383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
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5、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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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
申购费率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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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募集期内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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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5.00)/1.00=99,064.90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064.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10%)=1,998,002.00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002.00=1,998.00 元
认购份额=(1,998,002.00+1,100.00)/1.00=1,999,102.0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9,102.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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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追
加认购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
金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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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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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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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遇香港联
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因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或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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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
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请阅本
章节“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本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
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义务的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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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
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
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
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
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
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
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
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
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
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
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
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
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
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
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
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三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
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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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
等,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
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
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
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
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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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每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申购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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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
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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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300 万元 0.12%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300 万元 1.2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日 1.50% 100%
N≥7 日 0% 无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日 1.50% 100%
N≥7 日 0% 无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情形时,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
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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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005.4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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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 元
申购份额=1,997,602.88/1.0400=1,920,772.0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0,772.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6 日,则赎回费率为 1.50%,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6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例 8: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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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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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
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3、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4、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
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5、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6、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
1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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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受限于销售机构的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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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受限于销售机构的规则,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决定对部分赎回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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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当日或之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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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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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选择股票的投资方法与严格的投资纪律
约束,平衡预期收益、风险以及成本,优化管理组合,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超额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
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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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0%。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主,一般情况下保持各类资
产配置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
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在有效控制基金跟踪
误差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策略为跟踪标的指数并选择性进行增强投资,
其中股票选择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适当投资于非成份股。一方
面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标的指数,另一方面以量化投资策略
进行个股的选择以及权重的优化,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力求超越指数。
同时,基金管理人通过事前测算、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把交易成本作
为优化组合再平衡交易的量化约束之一,控制交易成本,以减少对超额收益的损
耗。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
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两个投资目标:
(1)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
(2)利用市场定价中出现的机会获取适当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结合对相关行业的判断,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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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
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
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
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
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
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不同的。
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
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
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以及对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
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
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
理利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
股指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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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
等。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
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
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
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
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
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7、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
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
率,以融入资金满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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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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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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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6)、(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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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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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考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
数为沪深 300 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部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
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
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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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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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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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估值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与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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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在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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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7、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
9、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
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2、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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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5、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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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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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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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
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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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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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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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证券组合费、交易
征费、股份交收费、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费、税费等;
11、与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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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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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根据《基金法》,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依据相关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基金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
生应税行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以基金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得基
金投资者的同意。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营过程中的
应纳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或者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为本基金垫付该等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
获得优先偿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资产缴纳相关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等)的,基金投资
者必须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进行补缴,由此导致基金投资者收益减少的,基金投
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缴纳
或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补缴的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等)。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务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
(包括滞纳金、罚款)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计算本基金应缴纳的税费(如有),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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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知基金托管人相关税款计算方式和计算基础,按双方约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税款缴纳金额明细。基金托管人应于约定的时限内将税款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税款申报缴纳。
如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有任何变化,则适用更新后的税务法律法规。这些新的
税务法律法规可能有追溯力。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本基金前就其税务情况咨询其税务顾问,以确定其购
买、持有及处置本基金份额的相关税务影响及相关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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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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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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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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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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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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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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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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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作详细说明。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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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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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
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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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
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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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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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存在于各类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资产(如股票等)。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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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
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
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
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上述资
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
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
求。极端市场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剧烈动荡、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大规模
停牌等),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
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
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并选择性进行增强投
资,其中股票选择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适当投资于非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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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
易活跃的股票。此外,在基金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充分做好开放式基金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合理安排组合流动
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
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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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括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采用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
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
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收取短期赎回费;
(6)采用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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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四、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主要策略为跟踪标的指数并选择性进行增强投资,
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股票选择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适
当投资于非成份股。这种以量化投资策略进行个股的选择以及权重的优化的投资
策略,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
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0%,但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主,一般情况下保持各
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
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在有效控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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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
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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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
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
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且基金可能
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股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交
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8、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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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
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
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11、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
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
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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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
③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
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资产分配。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⑧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
投资机会的风险。
1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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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
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
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
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
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
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
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
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
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
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
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
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
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 定
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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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汇率风险
存托凭证以人民币计价资产, 由于人民币兑外币汇率波动,则以人民币计价
存托凭证的价值将会产生波动。同时,若境外市场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将可能使
汇兑风险加大。
(7)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
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
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
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4、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
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交易转让过程中,
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
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
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
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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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15、投资新股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新发行的股票,可能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时间内(即锁定
期)不得直接卖出,从而产生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锁定期内
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持有成本的价格风险等风险。
16、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7、受到强制赎回、冻结或销户等相应措施的风险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
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
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
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冻结、
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或冻结、追加
认购/申购被拒绝、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被冻结或注销、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等风险。
18、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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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19、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
或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
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交易对手履行义务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如果交易
对手方无法全面履行它的交易承诺,本基金要承受经济损失或其它不利后果。此
类交易承诺可包括支付、交易结算、履行金融合约或递交抵押品等。例如本基金
与交易对手进行逆回购交易时,若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全
额收回本金及利息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基金遭受经济损失。由于某些类型的交易
的结算方式为非券款对付方式,即交易资产和资金的交换并非实时同步地进行,
从而可能使本基金在实际面对的直接交易对手(非股票或债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其交易承诺时遭受经济损失。此类非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交易可能包括新股网下
申购、股票定向增发、通过交易所申购新债等。例如股票发行人通过相关承销商
进行定向增发时,本基金实际面对的直接交易对手为承销商。若该承销商未能履
行其交易承诺即不能将款项转给发行人,本基金将遭受相关经济损失。
本基金面对的交易对手可能包括证券公司和银行等法人金融机构,也可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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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括非法人金融机构(如基金等)。在市场大幅波动期间,交易对手也可能受到不同
程度的不利影响,从而间接地对与其进行交易的本基金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可能受制于境外法律法
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基金投资和运作等方面造成影响,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对同一产品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差异;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
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
的调整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九、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当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
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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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十、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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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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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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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及《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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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其内部制度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反洗钱工作,并同意基金管理
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相关第三方为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
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尽职调查之目的、识别基金投
资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之目的查阅该
等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12)按《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提供有效
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并在税收居民或其他情况于前述资料发生变更的
30 天内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
其委托第三方完成《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
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工作;
(13)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上述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可能被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等;
(14)符合及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5)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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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
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
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违反
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三条下承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已开立的基金账户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等
相应控制措施;
(16)知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涉税尽职调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
向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监管机构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17)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
有权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
服务机构)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第(24)条所述的信息;如果基金投资者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
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
安排;
(18)知悉并持续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blackrock.com.cn)不时披
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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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委托证券经纪商在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
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进行
约定;
(19)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遵守《涉税尽职
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为非中
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资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现居地址、出生地点及出生日
期(适用于个人及控制人)、税务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账户
余额、投资收入等信息)将可能每年被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与相应的税收居
民国(地区)的主管机构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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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的第(12)条
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
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
户;
(2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
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
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
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
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
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
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22)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
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
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
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
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
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
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3)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
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三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供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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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
金账户等,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
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
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
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4)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
钱、销售适当性、税收居民身份调查等方面的要求)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有权收集基金投资者及其最终投资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25)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
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
供第(24)条所述的信息,并将要求接收方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违法违规之目的;
基金投资者(及其控制人)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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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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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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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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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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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则在对应 ETF 上市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采取增强 ETF 联
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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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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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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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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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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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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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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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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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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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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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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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剑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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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
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
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
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风格标的证券库的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
生品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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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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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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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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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4、15、16、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等有关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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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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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金托管人依法应获悉的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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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十)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
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法律文件承
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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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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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托
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
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理人。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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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
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第
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经
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
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
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
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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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
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
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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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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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价格
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④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
利息。
(7)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
行估值。
(9)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
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按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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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5)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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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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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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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基金估值机构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相关报告,与基金托管人的估值处理等流程由相关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托管
人依法应获悉的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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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信息确不适用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交时确无法取得,
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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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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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进行查
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通过直销渠道购买基
金的投资者发送对账单。通过代销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可根据与销售机构约定
的方式接收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服务负责接听投资者热线来电;帮助投资者查询账户、基
金、交易等相关信息;记录投资者投诉及建议并及时的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人
工客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 – 11:30,下午 14:00 – 17:00。
三、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直销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向通过直销渠道购买本基金的投资
者提供持续信息服务,具体提供范围及方式以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为准。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lackrock.com.cn)享受理财
资讯、信息披露等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受理投诉后,将及时做出回
应。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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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26655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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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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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沪深 300 指数
指数简称:沪深 300
英文名称:CSI 300 Index
英文简称:CSI 300
指数代码:000300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三、样本空间和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
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
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
取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
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进行调整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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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计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个因素。
当样本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
根据样本股本维护规则,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五、指数的调整
1.指数定期调样
依据样本稳定性和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每半年审核一次沪深 300 指数样
本,并根据审核结果调整指数样本。
(1)审核时间
一般在每年 5 月和 11 月的下旬审核沪深 300 指数样本,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
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2)审核参考依据
每年 5 月份审核样本时,参考依据主要是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审核年度 4 月
30 日(期间新上市证券为上市第六个交易日以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每年
11 月份审核样本时,参考依据主要是上一年度 11 月 1 日至审核年度 10 月 31 日
(期间新上市证券为上市第六个交易日以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
(3)样本调整数量
定期调整指数样本时,每次调整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 10%。
2.指数临时调样
在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影响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时,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将对沪深 300 指数样本做出必要的临时调整。
六、标的指数信息查询途径
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
免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
临时变动、成份券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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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贝莱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