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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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宏利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63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
  9、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网站上的《宏利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宏利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2327、C类基金份额022328
  基金简称:宏利高端装备股票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7、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250万元 0.08%
25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50万元 0.80%
25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
  本基金自发售期首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将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914.23份。
  例2: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3)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以及投资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填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居民纳税身份变动&确认声明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非现场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非现场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2)填写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3)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盖公章;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WENCONG(丁闻聪)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三)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7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人代表:DINGWEN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曹阳、姜爱悦
  联系人:曹阳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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