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10-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化选股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6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2
鉴于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化选股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
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信保诚红利领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
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
及时发送对方,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
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
关联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
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经提前告知基金管理人于合理时间内提供
说明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必要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
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实施条件的,不得启用侧袋机制。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
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
纪机构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机构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托管人仅对托管账户内的基金财产承担托管职责,对于该账
户之外的财产或已从该托管账户支付出去的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之后,授权通知生效。
如授权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时间,则以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日期;如授权通知中载明的生
效日期晚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时间,则以授权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
授权通知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
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5:00前传真当日划款指令,如在15:00后传真的指令,托管人尽
量执行但不保证一定完成支付。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
送,如在15:00后传真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尽量执行但不保证一定完成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后,应立即依照授权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有关内容及
印鉴、签名及权限等进行表面一致性验证,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约定方式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
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
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
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仅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等通过肉
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进行比对,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即视
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于基
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不对指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划款指令编号不存在重
复。因划款指令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空缺导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
行。指令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
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通过书面传真或
邮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应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章,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之后生效。
如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时
间,则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时间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日期;如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晚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时间,
则以授权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授权通知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5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或邮
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基金管
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
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
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二)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托管协议约定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如需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规则与规定方能完
成的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应将相关业务规则与规定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应责任。
对于因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
决。
3.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
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
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6:00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交收
日中午12:00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并
未及时发送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对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中午12:00前
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
任,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或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
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6)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
算的方法进行计算。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三)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和报告编制,将有关报表和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或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
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情况、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情况、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基金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情况、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情况、基金参与融资业
务情况、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情况、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情
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可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
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交易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交易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0%。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交易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划款指
令。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银
行汇划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
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未能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需履行适当
程序。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基金财产的;②未
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③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利并
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
偿了本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
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经双方签署,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本托管协议
上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本托
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