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7月17日证监许可[2024]10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11、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该指数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一)样本空间
(1)满足以下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
a.上市时间不少于一年;
b.非ST、*ST、暂停上市和长期停牌;
c.过去三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
d.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前80%;
e.满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且不涉及监管部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且满足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标的股票资格的股票,上市时间不少于一年以及过去三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少于2000万港元。
(二)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ESG尾部风险类型为“警告”或“严重警告”的样本。
(2)在样本空间属于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中,剔除股息支付金额波动较大的公司后,选择近三年平均股息率最高的120家公司作为备选样本;若样本调整时间为3、6、9月,则沿用上一期备选样本。
按照如下规则定义细分行业龙头:
a.如果所属细分行业营业收入增速大于10%,选择相关行业营业收入排名前五位的公司;
b.如果所属细分行业营业收入增速小于10%,那么行业竞争格局需满足CR5〉=50%或者市占率1〉市占率2+市占率3。在满足上述竞争格局的情况,选择相关行业营业收入排名靠前的公司,原则上数量不超过4只。
(3)在备选样本中,剔除Alpha动量因子靠后的股票,保留100只股票作为最终样本。其中A股Alpha动量因子为过去2年,个股相较华证A指的加权复合超额收益率;港股Alpha动量因子为过去2年,个股相较恒生综指的加权复合超额收益率。
(三)指数计算
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计算公式为:
■
(四)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每季度调整一次权重,调整实施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五个交易日生效。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样本进行调整。当样本股暂停上市或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股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停牌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华证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hindices.com/。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风险。
除此之外本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四、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A(基金代码:021931);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C(基金代码:021932)
3、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8、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9、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10、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14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A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10)/1.00=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30.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类型所需文件名称注意事项份数
1
开户资
料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1) 投资者签字。
(2)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需
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及投资者签署的
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
托书。
2
2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个人版) 2
3
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兴业基
金
2
4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个人版)
2
5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2
6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涉及时
提供)
2
1
证明材
料
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需清晰看到证件号码及
证件有效期;
(2)银行卡背面签名栏,需投
资者签名。
1
2 投资者的银行储蓄卡的正反面复印件1
3
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4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
理账户类业务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1
1
适当性
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
者类别转换时必填)
(1) 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
者判定问卷,并根据自身判定
结果, 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 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如
下:L(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 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b)、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
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
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
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
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
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注:其中银行储蓄卡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投资者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银行转账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必须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的当前风险等级。请务必于《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上勾选两者类别及相互之间的匹配度,并签署确认如出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不匹配情形时是否继续提交该交易申请,不匹配的应当另行签署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上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4)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本基金认购结束日除外)。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序
号
类型所需文件名称注意事项
份
数
1
开户材
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
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或授权代表章) 及账户经办人
签章
2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
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或授权代表章)及被授权签章
2
3
填妥的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兴业
基金
加盖单位公章2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产
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或授权代表章);预留印鉴必须
留一枚公章(可以是部门章)
和一枚私章(可以是经办人签
字)
2
5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机构、
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或授权代表章)
2
6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调查问卷(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2
7
填妥的《针对开放式基金开户名称与银行
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机构、产品
版)》
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2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备案材料
申请函》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供相同开
户材料,提高开户效率,特提供
开户材料备案服务。备案规则
主要采取“共性资料事先备案、
个性资料单独提供” 的原则进
行业务办理。如有需要, 请提
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2
9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填写, 并加盖单位
公章、经办人签字
2
10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涉及时,请提供2
11
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
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2
1
合同或
批复函
若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计划名
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
产管理合同首末页的复印件或提供加盖单
位公章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
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供
1
2
若以信托公司设立某信托产品开立基金账
户需提供加盖信托公司公章的该信托产品
的设立证明文件(合同首末页或其他书面
文件)的复印件
1
3
若以保险公司设立某保险产品开立基金账
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
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4
若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
供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
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5
若为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
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企业年金
受托人开户授权委托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
函;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与受托人间的
投资管理合同首页及盖章页;与托管人间的
托管协议的首页及盖章页的复印件(上述材
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6
若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
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
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托管人在中国境
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
复印件;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
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
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上述材料均加盖托
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1
证明材
料
出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
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1
2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并提供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无需提供这两项
1
3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并提供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1
4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银行账户证明须有银行的章
并且能看清账号、银行户名、开
户行的信息
(2)需与《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产品版)》中填
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L该账
户即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等
用途的资金结算账户
1
5
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负责人、被授权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
印件(加盖公章)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1
6
出示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
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
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人许可证、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证等
1
7
出示相应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并提供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信
息
1
8
机构投资者为公司, 请额外出示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股东名单应包括各股
东持股数量的相关内容,并提供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
信息
1
9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
户类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如需要时,请提供;并加盖单位
公章
1
1
适当性
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
别转换时必填)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
判定问卷, 并根据自身判定结
果,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
如下:LLL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
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
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
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1. 最近1年末净资
产不低于2000万元;2. 最近1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及交易经办人签字《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4)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5)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转账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五、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3、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中的“10、销售机构”。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港股通未开通前,以公布的首批名单为准)【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