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6-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于2024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38号)准予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自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2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60亿元
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
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
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9、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4年6月26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月月丰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4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配置风险、最短持有期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
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起至30天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
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基金管理人拥
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债券
基金代码:
A类: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债券A,基金代码021776
C类:华安月月丰30天持有债券C,基金代码021777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
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30天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
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7、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超过6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
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接近、达到或超过60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
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
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接近、达到或超过6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
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
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
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
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
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
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亿-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
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
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
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
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9、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
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1、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2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
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最低认购限额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
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
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
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
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7、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通过
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其他投
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2%
100万≤M<500万 0.1%
M≥500万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A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20%/(1+0.20%)=199.60元
认购份额=(100,000-199.60)/1.00=99,800.40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99,800.40+50.00=99,850.40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A类基
金份额为99,850.40份。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即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0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
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
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
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
账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
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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