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2024-08-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证监许可[2024]877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已于2024年7月10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24年8月9日。
根据募集情况,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期延长至2024年8月14日。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4年7月5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文件。投资者也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4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stocke.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