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9-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9
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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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4】85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管理,可能引致数据错误、定量方法缺陷等特
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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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
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
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
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
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
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
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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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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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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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资管智达
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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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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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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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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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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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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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成立日期:2015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
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60494
联系人:张远琦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1)张良勇 先生
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资管董事长。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监(总监级);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招
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监;2021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部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监(主持工作);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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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兼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一部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联席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3 年 6 月
至 2008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
张先生分别于 1995 年 7 月、2002 年 6 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
设备专业工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2)易卫东 先生
202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招商资管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产
品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监;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系统
开发与分析部经理、高级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电脑部电脑维护岗、南油营业部电脑岗、振华路营业部电脑部主任;1996
年 9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深圳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系统开发部职员。
易先生分别于 1993 年 7 月、1996 年 6 月获得武汉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3)熊志钢 先生
2022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副董事长兼合规总监,2019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
资管董事。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担任招商资管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5 月代行董事长职责;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至 2017 年任招商资管合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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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职招商资管筹
备组;2003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深圳证监局干部、副处长,自 2000 年 7 月
至 2003 年 8 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经管理部财务经理。
熊先生分别于 2000 年 6 月、2007 年 7 月获得南开大学审计学专业经济学学
士学位及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熊先生分别于 2004 年 12 月、2001 年
11 月、2001 年 11 月、2004 年 5 月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授予的中国内部审计师资格、国际内部审计师协
会授予的国际内部审计师(IIA)资格及中国财政部授予的中级会计师职称。
(4)张兴 先生
2015 年 4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兼任招商资
管首席风险官;2024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24 年
2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23 年 9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中心总监;2024 年 5 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
心总监;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2002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2000
年 5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南路营业部投资顾问;1998
年 4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港澳证券深圳营业部经理;1997 年 9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职于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张先生 1997 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金融学学士学位;2004 年毕业于复
旦大学(在职攻读),获硕士学位。
(5)杜凯 先生
2019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2022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兼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综合部总
经理;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
总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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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渠道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2019年3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14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渠
道管理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筹备组组长、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深圳中心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常兴路证券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1993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员
工、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
杜先生 2007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在职攻读)。
(6)马小利 先生
202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财务总监;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兼任招商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2003 年 5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综合
室财务经理、核算部经理、综合室副主任;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清算中心副经理;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财务部主任;1999 年 10 月至 2000 年 2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马先生分别于 1994 年 7 月、2010 年 1 月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
经济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7)欧阳辉 先生
2023 年 11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独立董事。2018 年 1 月至今担任长江商学院副
院长,2013 年 3 月至今担任长江商学院杰出院长讲席教授;2010 年 12 月至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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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野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9
月历任雷曼兄弟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高级副总裁;2001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历任杜克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助理教授;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北卡大学教堂山分校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1993 年 11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香
港科技大学物理化学助理教授。
欧阳先生分别于 1990 年 7 月、1998 年 7 月获得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专业博
士学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专业博士学位。
(8)王树勋 先生
2023 年 11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南方科技大
学金融系系主任和讲席教授;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
学保险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银行与金融系教授;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瑞士日内瓦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研究主管;2004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美国乔
治亚州立大学鲁滨逊商学院副教授、终身讲席教授;1997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
任法国再保险公司精算师和研究主管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加拿大滑铁卢
大学终身助理教授;1993 年 8 月至 1994 年 6 月任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助理教授。
王先生于 1991 年 6 月获得加拿大萨斯克彻温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博士学位。
(9)孟雪 女士
2023 年 11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北京天驰君
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
所律师;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2011年6月至2014 年6 月任松下电器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部专利专员。
孟女士于 2011 年 7 月获得北京林业大学外语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
学位。
2、监事
(1)廖雯婷 女士
2023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股东代表监事。廖女士 2006 年至今任职于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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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分别于 2006 年 6 月、2017 年 6 月获得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学专业理学
学士、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吴颖 女士
2023 年 11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职工监事。吴女士 2024 年 6 月至今任招商资
管合规法律事务负责人岗;2015 年 9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招商资管法律合规岗;
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运营部法律合规岗;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岗;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康佳集团审计及法务中心法务专员。
吴女士分别于 2008 年 7 月、2011 年 7 月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
士学位、华中科技大学英语专业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
学位。
3、高级管理人员
(1)易卫东 先生
202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招商资管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产
品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监;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系统
开发与分析部经理、高级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电脑部电脑维护岗、南油营业部电脑岗、振华路营业部电脑部主任;1996
年 9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深圳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系统开发部职员。
易先生分别于 1993 年 7 月、1996 年 6 月获得武汉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2)熊志钢 先生
2022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副董事长兼合规总监,2019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
资管董事。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担任招商资管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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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代行董事长职责;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至 2017 年任招商资管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职招商资管筹
备组;2003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深圳证监局干部、副处长,自 2000 年 7 月
至 2003 年 8 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经管理部财务经理。
熊先生分别于 2000 年 6 月、2007 年 7 月获得南开大学审计学专业经济学学
士学位及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熊先生分别于 2004 年 12 月、2001 年
11 月、2001 年 11 月、2004 年 5 月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授予的中国内部审计师资格、国际内部审计师协
会授予的国际内部审计师(IIA)资格及中国财政部授予的中级会计师职称。
(3)李权胜 先生
2021 年 5 月起正式担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李先生 2020 年 10 月加入招商
资管;2006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银华基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任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分析师。
李先生分别于 1998 年 7 月、2001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生物化学专业理学学
士、理学硕士学位。
(4)张亚非 女士
2023 年 9 月起正式担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部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1
年 10 月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部部门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2 年 9 月
至 2017 年 11 月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主办;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2005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00 年 7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山东中地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职员。
张女士分别于 2000 年 7 月、2005 年 7 月获得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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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5)宗鹏 先生
2023 年 8 月起正式担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宗先生 2019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历任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招
商期货有限公司渠道管理总部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历任中国建
银投资期货筹备组主管、市场部主管、IB 业务部负责人、市场部副经理、市场
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总监;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营业部职员;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职员;2002 年 11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亚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代表处证券事
务代表;2002 年 9 月至 2002 年 10 月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00 年 3
月至2002年8月任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1994年8月至1998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南昌市南昌县支行计划科科员。
宗先生分别于 1994 年 7 月、2006 年 4 月获得南昌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
历、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6)肖凌 女士
202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首席风险官。肖女士 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招商资管总经理助理;2003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历任招商证券风险管理
部风险管理岗、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7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任招商证
券笋岗路营业部客户服务岗;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任深圳市建设银行储蓄
会计。
肖女士于1995年7月获得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
于 2004 年 6 月获得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7)唐佳强 先生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此前曾在方大集团、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具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
唐先生于 1999 年 7 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2010 年 6 月获得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范万里先生,广州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士,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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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光
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2018 年 1 月加入招商资管,现任招商资管
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保证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严谨、高效、有序地运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实现投资的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设立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权益投资专业委员会和公募固定收益投资专业委员会
(以下统称“专业委员会”)。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总经理室下设的公募投
资的专业管理、集体审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公募投资管理的重大事宜。专
业委员会为投委会下设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投资事项。
投委会主席为总经理易卫东先生,副主席为副总经理李权胜先生,委员为首席风
险官肖凌女士、基金经理李传真先生、基金经理郑少亮先生。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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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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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确保公司全体员工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有效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责
任;
(6)确保各项业务、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保护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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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公募基
金(含转公募运作的大集合产品)资产、资管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及依据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审议通过的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活动所制定
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二个层面是规范公司各部门落实管理职能并开展经营活动的
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
为贯彻公司治理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
定的对公司某项管理或某项业务具有规范、指导作用的经营管理一般规章制度。
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点
(1)授权方面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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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投资研究方面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并
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基金备选库制度,研究人员根据投资基金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不断完善研究质量评价体系,提高研究水平。基金投
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
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
系。
(3)交易方面
公司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完成;建立
了交易监测和交易反馈机制相关的安全设施,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
各基金利益的公平;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核对后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方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机制、凭证机制、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
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方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6)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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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合规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合规负责人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
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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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林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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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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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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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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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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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本基金的直销。直销相关事
宜以基金管理人开展前披露的信息为准。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联系人:蔡坤倍
传真:0755—82960494
电话:0755—82943272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张志斌
传真:0755-83584278
电话:0755-8296079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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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周瀚林
经办会计师:洪锐明、周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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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56 号文《关于准予招
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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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2)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费
率优惠。
(3)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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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含认
购费)
特定投资者群体 其他投资者
不收取认购费
M<100 万 0.12% 1.20%
100 万≤M<300 万 0.10% 1.00%
300 万≤M<500 万 0.06%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认
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5)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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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 元,则根据公
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 元,则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 元,则根据公式计
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 元,则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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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7、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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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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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
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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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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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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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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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1 份。登记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登记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一
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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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
购费)
特定投资者群体 其他投资者
M<100 万 0.15% 1.50% 不收取申购费
100 万≤M<300 万 0.12% 1.20%
300 万≤M<500 万 0.08%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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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针对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
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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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12=9,462.37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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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462.3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
则可得到 9,604.3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
的持有时间为 5 日,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
持有时间为 5 日,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 11,820.00 元。
3、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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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
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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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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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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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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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
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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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将投资理念通过具有经济学意
义和投资逻辑的因子构建量化投资模型,在投资过程中充分发挥量化投资纪律
性、科学性、覆盖广和投资分散性等优势,执行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和自下而上进行个股精选的投资策略,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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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通过持
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和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当前
市场环境下的主要投资方向和资产配置比例。同时持续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和市场
估值水平等,判断不同资产类别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风险收益比,动态调整各类
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产业政策导向、产业生命周期阶段和行业
景气度等深入研究,核心配置具有政策红利和高景气度行业或具有比较优势的价
值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量化选股策略为主,因子层面注重因子背后的经济学意义和投资逻
辑,注重公司财务质量、公司业绩成长性和估值的合理性,力争使量化投资策略
具有更长生命周期和稳定性。首先,根据机构关注度、主营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增长率等构建基本面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备选股票池。然后,在备选股票池中综合
考虑股票的估值水平、历史业绩和最新业绩、盈利质量、盈利持续性和量价特征
等因素,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挑选行业内或行业间具有相对优势的股票构
建股票组合。其中部分因子如下:
1)估值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因子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
市现率(PCF)、市销率(PS)等;
2)成长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因子主要参考以下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环比)增长
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同比(环比)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同比(环比)增长率
等;
3)盈利能力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盈利能力因子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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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资产收益率(ROA)、销售毛利率、资产负债率等;
4)其他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其他因子主要参考以下指标:研究员评价、股票阶段涨跌幅、
流通市值、换手率、波动率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等。
量化模型的研发是一个持续检验和迭代更新的动态过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变化趋势以及后续持续的深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资模型进行检验和
更新,并对模型涉及的因子与策略进行修正与调整,不断改善模型的有效性与稳
定性,以使得本基金能够持续地完成投资目标。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况、行业
景气度、企业品质、风险因素、估值水平等因素,精选出具备估值优势、质地优
良、风险可控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合理确
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潜力。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上升,则
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下降,则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
修正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和对利率走势变化情况的判断,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
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
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3)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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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标,包括预期收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
组合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4)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
度。
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
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5)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
基金投资的各项比例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
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
在风险。
(6)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
因素,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7)套利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
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
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
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相应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低
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8)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
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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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
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
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可交债的投资策略依照可转债投资策略执行。
5、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适当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在基金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回
时,通过股指期货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申购赎回
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目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并积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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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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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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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不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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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好、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情况。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
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
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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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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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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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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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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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
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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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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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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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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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
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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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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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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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并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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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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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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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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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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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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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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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
25、《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30、40、45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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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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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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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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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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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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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变动的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
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
市的预期,而且会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存款的银
行、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
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7、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
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
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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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进行杠
杆操作可能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融
资成本的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水平,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二、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
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可能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可能会变现困
难,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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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
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
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
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
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
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
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
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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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将运用多种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处理赎回申请,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具
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
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2、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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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6、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
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7、实施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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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等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持仓权重的变化、股市/债市的变化等将
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管理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量化策略投资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
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
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
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建立量化模型将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输入,因此,源数
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
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
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
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
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
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
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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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
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其他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
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
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
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7、投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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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可交换债券无法换股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所预备的可交换的股票,存在被限售、冻结或遇重
大事项停牌等导致无法置换的风险。
(2)换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通常情况下,设置了向下修正条款,
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人董事会或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
正,存在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董事会未同意修正换股价格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换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质
押股票数量少于应交换股票数量,出现质押可供换股股票数量少于应交换股票数
量的风险。
(3)可交换债券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生触发或有的赎回条款的情况,则
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以及因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而影响投
资收益的风险。
(4)担保风险
预备用于可交换债券的股票,通常情况下已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
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但如果由于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
降,且债券发行人无法追加质押或提前赎回债券,将导致不能按约定对债券行使
担保责任。
(5)发行人集中支付的风险
若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债券或有的回售权,发行人将可能集
中支付大额现金,并可能面临集中支付的风险,持有人面临发行人不能偿付的本
息的风险。
(6)债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若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
不可预见或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以及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的不确定性,
将可能导致发行人自身的盈利及获现能力减弱无法按期支付本息,本基金作为投
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8、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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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
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9、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
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
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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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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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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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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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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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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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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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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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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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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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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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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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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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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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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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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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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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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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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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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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
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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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501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设立日期:2015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
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 号)
注册资本:10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9556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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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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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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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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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9)、(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不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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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
明进行实质审查。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
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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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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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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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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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
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其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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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机构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
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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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
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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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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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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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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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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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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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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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
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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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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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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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
销售机构查询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查
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机构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提供
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管理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基金产品及服务咨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网
(https://amc.cmschina.com/),或拨打电话 95565。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
询。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法律文件具体内容、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
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
通过如下方式联系,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
电子邮箱:zszgkhfw@cmschina.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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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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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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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资管智达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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