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10-11 文字大小 【 】 【打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1、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4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24】84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及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可赎回、转换转出。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本基金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通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7、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手续。
  8、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9、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6、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与普通基金不同,本基金类别为基金中基金形式,申购和赎回确认时间晚于普通基金。不同于普通基金的T+1日内的交易有效性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不同于普通基金的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联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业务额度限制及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等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转换转出的风险。为避免歧义,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下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FOF)
  A类份额基金代码:021668C类份额基金代码:021669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及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可赎回、转换转出。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七部分三、销售机构”。
  九、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 特定认购费率 普通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
100万≤M<200万 0.24% 0.80%
200万≤M<500万 0.18% 0.60%
M≥500万 300元/笔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5.50)/1.00=9,93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36.49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金额计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5.50)/1.00=10,03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35.50份。
  第二部分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渠道和各代销机构代销网点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上海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二、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第三部分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
  (一)开户及认购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
  4、加盖预留印鉴(私章)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投资者分类认定结果及告知书》、《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7、填妥并签署《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身份核查告知单1份;
  9、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1、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2、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3、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28
  4、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网上直销
  1、开户
  拟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须事先成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持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可以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指数圈”)上直接开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2、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指数圈”)提出本基金认购申请,详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公告。
  3、风险提示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3)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2、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一)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等;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6)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银保监会/证监会理财产品成立报批文件复印件、信托合同(首/末页)复印件等(针对产品开户);
  9)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
  10)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12)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3)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签署《风险提示函》;
  9)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0)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3、说明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二)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4)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风险匹配时适用)、《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认购。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1、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2、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3、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28
  4、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投资者若因未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表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
  1)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本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4)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基金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六部分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七部分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蔡琳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官方网站: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银行”)
  设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景在伦
  行长:吴显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4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官方网站: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