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百川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6-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汇百川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重要提示
1、汇百川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于2024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39号文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2日。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
定募集期限。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
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
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
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
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
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或另有公告外,
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
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一投资者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汇百川远航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百川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riversfund.com)、基金托管人的网站(www.cib.com.cn),投
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3、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
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
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5、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
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销售机
构的公告。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01-
1190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
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汇百川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汇百川远航混合A:021663
汇百川远航混合C:021664
(三)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三)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本基金在销售机构
认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及相关销售机构名单请关注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或通知。
(九)基金募集时间安排、募集规模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2日。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
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基金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基金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
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10%
3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每笔人民币1,000元
2)其他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
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
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000/(1+1.20%)=118.5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且该笔认购最
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
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
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或其他
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合同生效后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业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人分配
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应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
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
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
材料:
(1)《直销柜台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必须为储蓄卡或存折,
不得使用信用卡,下同);
(4)《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个人版)》;
(5)《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7)其他直销柜台所需材料。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划款凭证或复印件;
(4)其他直销柜台所需材料。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
行,将对应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投资者须注
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本公司指定的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60301300809577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1290050123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
人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
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人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
为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交易结束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未到本
公司指定直销资金专户或划款凭证未传真至本公司,则当日提交的认
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投资人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
日起划往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2个工作日
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
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二)个人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本基金的,开立
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
户及认购。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人
分配基金账号,机构投资者应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
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
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
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直销柜台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3)《机构预留印鉴卡》;
(4)《业务授权委托书》;
(5)《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7)《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8)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银行信息材料复印件;
(12)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的,
还需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14)具备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产品办
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除机构投资者开户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产品
信息表》及产品批复、备案、登记或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15)其他直销柜台所需材料。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须
提供以下材料:
(1)《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划款凭证或划款指令;
(3)其他直销柜台所需材料。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对应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60301300809577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1290050123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
人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
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人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
为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
户。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1)认购申请当日交易结束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未到本
公司指定直销资金专户或划款凭证未传真至本公司,则当日提交的认
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
日起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3)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2个工作日
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
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
认购本基金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收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
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已开户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的;
4、投资者已划付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仲韶街9号复兴城西海岸互联网信息
产业园B座23层007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
13A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海
电话:400-101-1190
联系人:蒋金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13A

电话:0898-31586811
传真:0898-31586761
联系人:施丽
客服电话:400-10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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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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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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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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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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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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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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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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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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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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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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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