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6-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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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于【2024】年【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4】280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
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6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止,通过直销柜台和
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
构”。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为准。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
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
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
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2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本基金直销柜台和指定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
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8、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
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24 年 6 月 14 日《证券时报》上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dxamc.cn)发布。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
等业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详见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
12、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
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 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
3
电话(400-670-1800)咨询购买事宜。
1 4、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1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设 置 上 限 。
募 集 期 内 超 过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比 例 确 认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详 见 本 公 司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
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统一管理和
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
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
置并 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而
上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
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670-1800),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xamc.cn)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对本基
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
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4
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
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
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17、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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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 020913、C 类 020914;基金简称: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
持有纯债 A、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持有纯债 C)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
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6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发售对象: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
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
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
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认购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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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面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
金的法定募集期限。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
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7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③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
准。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
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
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
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本基金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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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 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453.58 份。
例 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 万元,无认购费。假定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8,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00,000+8,000)/1.00=10,008,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8,0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10,008,000.00 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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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
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2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9:30~11:
30;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
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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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等)原件,提供复
印件;
3)出示本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4)填写合格、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东兴基金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表》;
5)填妥并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提供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
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对应证明材料的,经直销柜台审核确实符合要求的,可
确认为专业投资者。
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则划分为普通投资者。
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
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的证明材料;
注:开户后,投资者将收到直销柜台出具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
投资者确认函》,投资者需签署确认后回复直销柜台。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户名: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1010100100380450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
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
件号码(基金简称: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持有纯债 A、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
持有纯债 C 基金代码:A 类 020913、C 类 020914),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
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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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直销认购申购申请表》(一式两
份);
2)填妥并签字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
3)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于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时,直销柜
台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
性规定后,投资者需提供填妥并签署确认的《基金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
示书》;
4)出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和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
权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
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
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来款账户。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
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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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退回投资者来款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
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2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9:30~11:
30;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
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申请表涂改无效;
2)提供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无需提
供);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无
需提供);
3)出示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
4)提供加盖公章、机构法人签章以及被授权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5)提供加盖机构公章、预留印鉴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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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6)出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出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开户证明原
件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填写合格的《东兴基金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
9)采用传真开户,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协议预留的传真号码,为接受传真交易的
唯一号码;
②需先提供上述材料的传真件,再寄、送原件;
10)填妥并盖章的《机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12)提供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表》及相关证明
材料;
13)出示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4)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需要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的金融许可
证或产品备案函一份;产品合同以及产品说明书(如有)各一份;
15)提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状态截图一份;
16)提供机构客户股东、董事会及高管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17)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
人备案或登记材料、产品需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以及该产品
管理人的机构信息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直销柜台审核无误后
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提供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定
的,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对应证明材料的,经直销柜台审核确实符合要求的,
划分为专业投资者。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则划分为普
通投资者。
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及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证明文件,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
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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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户后,投资者将收到直销柜台出具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
投资者确认函》,投资者需签署确认后回复直销柜台。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户名: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1010100100380450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
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基金简
称: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持有纯债 A、东兴鑫颐 3 个月滚动持有纯债 C,基金
代码:A 类 020913、C 类 020914),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直销认购申购申请表》
(一式两份);
2)填妥并签章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
3)填妥并签章的《基金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书》(普通投资者购买
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产品时);
4)出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
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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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
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来款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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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19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成立时间:2020 年 3 月 17 日
客服电话:400-670-1800
联系人:付兴辉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三)销售机构
(1)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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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婧
直销柜台电话:010-83770200
传真: 010-83770111
公司网站:www.dxamc.cn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公司网站:http://www.dxzq.net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公司网站:https://fund.eastmoney.com/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公司网站:http://jr.jd.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18
公司网站:life.sinosig.com
(1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公司网站:duxiaomanfund.com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公司网站:http://www.hcjijin.com/
(1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1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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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公司网站:www.taixincaifu.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公司网站:yingmi.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2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front/index.jhtml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19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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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83770139
传真:010-83770122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86(21)23233388
传真:86(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琳、宋昊礼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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