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02日更新)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0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02月0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金元比联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03月2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2012年03月20日更
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于2012年03月20日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2015年03月06日更
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于2015年07月15日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信息 2024年10月31日
2 基金经理信息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前一工作日
3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 参见相关章节
4 其他文字内容 2024年10月31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3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基金的业绩...............................................................................................................................................48
十一、基金的财产...........................................................................................................................................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4
十七、侧袋机制...............................................................................................................................................69
十八、风险揭示...............................................................................................................................................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根
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
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2016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年0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09月至今,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2014年05月至2016年03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2016年03月至2019年10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云南省滇中
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2021年11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的
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1991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
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工作,
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任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
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
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05月,出任吉
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
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曾
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气
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3、管理层人员情况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
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
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
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
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周博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月26日
2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月26日
3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惠理惠利) 2018年1月26日
4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月26日
5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4月23日 2024年1月24日
6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6月10日
7 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12月21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何旻先生 2009年3月 2010年12月
李飞先生 2009年6月 2012年4月
谷伟先生 2012年3月 2013年4月
李杰先生 2012年6月 2018年2月
孙权先生 2019年1月 2020年1月
张博先生 2020年1月 2022年1月
贾丽杰女士 2021年12月 2024年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经理)、
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金经理)、
李玮女士(基金经理)、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经理)、
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
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
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
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
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
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
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
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
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
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
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
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
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
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
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50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三)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101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总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
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2009年02月18日至2009年03月18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474,806,481.51份基
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116,929.2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4,707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
本基金10000.4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0.000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09月1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
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申购费费率
N<7天 1.50%
7天≤N<366天 0.30%
366天≤N<731天 0.20%
N≥731天 0.0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00%
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10万元,计算如
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0.60%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82,836.31份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10万元,计
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0/1.2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T日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
其可得到83,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天 1.50% 12,000 180 11,820.00
7天≤N<366天 0.30% 12,000 36 11,964.00
366天≤N<731天 0.20% 12,000 24 11,976.00
N≥731天 0.00% 12,000 0 12,000.00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N)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天 1.50% 12,000 180.00 11,820.00
N≥7天 0.00% 12,000 0 12,000.00
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
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理念
秉承价值投资理念,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投资管理,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
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BBB+及以上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
回购等,以及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对固定收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等)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前
提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
(四)投资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债券市场收益率
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采用若干
定量模型来对宏观和市场两方面数据进行分析,并运用适当的策略来构建债券组合。
1、债券投资主要定量模型
(1)宏观经济多因素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货币供应量、本
外币信贷、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2)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3)组合构建模型;
(4)利差模型;以及
(5)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
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债券资产配置方案。
(1)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
析,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在中国债券市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卖
出国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对于央票和
企业债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
优的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GDP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
动趋势分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
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
主动管理来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
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
债券间确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本基
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益。当收
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
形的时候,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并进行投资。在此策略中,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说,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
度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者,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差距。当某组
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券;
(5)在企业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注重单个债券品种信用风险的控制,并且结合流动性选择优质
债券。鉴于公司基本面分析是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的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本基金将对发行债券
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评价债
券的信用程度。
3、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
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
看,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
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
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
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
性需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涵盖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
险中低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
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5)、(8)、(9)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
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1月01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252,655.09 17.22
其中:股票 102,252,655.09 17.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0,525,380.89 80.93
其中:债券 480,525,380.89 80.9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13,737.16 1.82
8 其他资产 156,226.01 0.03
9 合计 593,747,999.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501,700.23 1.05
C 制造业 70,408,087.94 13.4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67,706.00 0.41
E 建筑业 1,231,674.00 0.2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05,811.00 0.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10,741.92 1.18
J 金融业 8,506,731.00 1.62
K 房地产业 2,098,798.00 0.4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38,457.00 0.1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82,948.00 0.45
S 综合 - -
合计 102,252,655.09 19.4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373 中文传媒 117,000 1,827,540.00 0.35
2 600438 通威股份 72,100 1,646,043.00 0.31
3 688008 澜起科技 24,204 1,618,763.52 0.31
4 600519 贵州茅台 900 1,573,200.00 0.30
5 600919 江苏银行 179,800 1,510,320.00 0.29
6 600036 招商银行 39,200 1,474,312.00 0.28
7 002648 卫星化学 78,200 1,459,994.00 0.28
8 600030 中信证券 53,100 1,444,320.00 0.28
9 601398 工商银行 230,000 1,421,400.00 0.27
10 601138 工业富联 56,400 1,420,716.00 0.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753,547.95 9.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9,695,276.78 79.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1,606,489.07 7.9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76,556.16 1.9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0,525,380.89 91.5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500,000 50,753,547.95 9.67
2 2028033 20建设银行二级 400,000 40,818,597.26 7.77
3 2220012 22浙商银行小微债01 400,000 40,805,875.41 7.77
4 240203 24国开03 300,000 30,880,524.59 5.88
5 2028038 20中国银行二级01 300,000 30,603,616.44 5.8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196.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03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6,226.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9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丰利债券型基金A类份额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至2019-12-31 9.79% 0.33% 1.31% 0.05% 8.48% 0.28%
2020-01-01至2020-12-31 5.10% 0.44% -0.06% 0.09% 5.16% 0.35%
2021-01-01至2021-12-31 1.82% 0.30% 2.10% 0.05% -0.28% 0.25%
2022-01-01至2022-12-31 -5.78% 0.32% 0.51% 0.06% -6.29% 0.26%
2023-01-01至2023-12-31 -0.70% 0.23% 2.06% 0.04% -2.76% 0.19%
2024-01-01至2024-06-30 -5.39% 0.45% 2.42% 0.07% -7.81% 0.38%
2024-07-01至2024-09-30 2.02% 0.30% 0.26% 0.10% 1.76% 0.2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7.91% 0.30% 40.40% 0.07% -2.49% 0.23%
(2)丰利债券型基金C类份额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07-01至2024-09-30 2.04% 0.30% 0.26% 0.10% 1.78% 0.2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0.74% 0.50% 2.69% 0.08% -1.95% 0.42%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03月23日,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2009年03月23日指数
为基准;本基金于2024年1月3日新增C类份额,新增份额自有实有资产之日起披露业绩数据。
(2)本基金在2015年11月27日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更改为“中债综
合指数”。
(3)本产品于2021年4月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4)上述期间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人
员情况”中的“(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
额的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70%/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0%,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4、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
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
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
构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
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
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
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
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个券选择风险、信用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流动性风险、实施
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收益水平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利率上涨,基金持有债券价格回落,导致
基金净值变动;利率下降,基金持有债券及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或债券到期的本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的收益率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利率波动也会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利息收益及利润水平,导致股
票价格变动。
(二)个券选择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是指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
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四)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但除债券外也可能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等其他资产。该风险是基金在不同资
产,如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现金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资产的决策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
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
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
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
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
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
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
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
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
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
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
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
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
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
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
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
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
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
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
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
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六)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五、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
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
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本基金除债券外还配置有一定比率的股票资产和存托凭证,并参与新股申购,存在与股票和存托凭
证投资相关的各层面风险。金融市场危机、其他销售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总回报。
5、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8、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
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
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
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70%/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0%,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总回报。
2、投资理念
秉承价值投资理念,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投资管理,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
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BBB+及以上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
回购等,以及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对固定收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等)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前
提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
4、投资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债券市场收益率
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采用若干
定量模型来对宏观和市场两方面数据进行分析,并运用适当的策略来构建债券组合。
(1)债券投资主要定量模型
1)宏观经济多因素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宏
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货币供应量、本外
币信贷、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2)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3)组合构建模型;
4)利差模型;以及
5)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
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债券资产配置方案。
1)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析,
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在中国债券市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卖出国
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对于央票和企业
债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优的
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GDP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
趋势分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
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主
动管理来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
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
券间确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本基金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益。当收益
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形
的时候,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
进行投资。在此策略中,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说,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
度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者,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差距。当某组
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券;
5)在企业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注重单个债券品种信用风险的控制,并且结合流动性选择优质债
券。鉴于公司基本面分析是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的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本基金将对发行债券公
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评价债券
的信用程度。
(3)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
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
看,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
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
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
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
性需求。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涵盖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投资决策主要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主要指标有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进
出口额和汇率等;
(3)债券市场各主要收益率曲线到期收益率数据;
(4)国内外权威专业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
(5)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6)国内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数据。
8、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如下所述: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债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对今后一段时期债券投资组
合的参数(久期、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置等)做出决议。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从债券池中挑选债券构建组合,发出指令由交易室执行。稽核
部对此进行监控。
详细步骤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情况,对此流程做出相
应的修改。
9、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5、8、9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
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0、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2、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
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A、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B、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
额的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
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
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BBB+及以上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
回购等,以及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此外,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前
提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对固定收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等)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
日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除(7)、(8)、(9)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
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
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
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
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
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
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a、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b、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C、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A-B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有充足理由表明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以上本项第A-B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银行进行人商定后,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A-C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A-C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C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G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D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
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8、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
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括
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
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
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
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地址
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
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
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
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22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22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3、2022年11月0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22年11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1月05日更新];
5、2022年11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年11月05日更新];
6、2022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23年0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8、2023年0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23年0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3年0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23年0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23年0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报告;
13、2023年0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14、2023年06月0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23年0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23年0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17、2023年0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23年0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9、2023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023年0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