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10-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23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02号文准予
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6月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
选股范畴 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候选资格
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行业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类别:代号业务类别7020软件服务
成份股挑选准则
挑选方法 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 固定为30
缓冲区 排36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24名或以上的非成份股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30
互联互通交易资格 不适用
检讨周期 每半年(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比重调整周期 每季
快速纳入机制 不适用
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 有,以最近一次定期检讨中排名最高的合资格公司代替被临时剔除的成份股
加权方法 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 每只成份股12%
推出日期 2015年8月17日
基日 2010年3月5日
基值 3,000
货币 港币
指数发布 每隔2秒实时发布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股息累计指数净股息累计指数 .HSIII.HSIIIDV- HSIII--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
址:https://www.hsi.com.hk。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等品种,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
临的特有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
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
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
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
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7
第二部分释义....................................................................................................................8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5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32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47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49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58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0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9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103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107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0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4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6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7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恒生互联网
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9、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
6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
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
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5)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8)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营
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境内不
同,境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
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股票交易所、
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
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
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
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
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
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4、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
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0%。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
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
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
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
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科技,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
景气度变化等影响互联网科技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
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
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⑧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
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⑨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
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
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
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
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
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
与成本。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
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也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
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
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
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
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
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
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
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
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
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
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
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
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
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
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
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
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
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
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
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
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
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
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
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
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
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
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
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H)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
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
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
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指数成份股中包含香港市场股票。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
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
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
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
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
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7)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
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
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
投资审批事项。
3)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用
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
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
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
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
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
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风险:
i)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
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
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
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
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
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
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
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ii)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
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
iii)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
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
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
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
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
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
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iv)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
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
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
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
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④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
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
基础证券。
8)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
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
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8)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
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
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9)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
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
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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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本基
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股
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因特殊情
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
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
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
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
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
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③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
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
踪误差;
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预
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3、指数基金及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有
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ETF)。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指数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人
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于ETF,
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
当参与债券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
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
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6、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
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
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对人
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
成份股相关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遵循有效
管理的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降低建仓或
调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冲击成本等。
8、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以期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9、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6、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7、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条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
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其他组合限制(除第2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第(5)、(12)项以外)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
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选取“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事
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
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636,000.79 86.49
其中:普通股 55,636,000.79 86.4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12,371.36 12.14
8 其他资产 881,535.81 1.37
9 合计 64,329,907.9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31,673,381.13元,占净值比例52.57%。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55,636,000.79 92.34
合计 55,636,000.79 92.34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 -
可选消费品 19,926,405.54 33.07
必需消费品 391,612.73 0.65
能源 - -
金融 187,651.57 0.31
医疗保健 - -
工业 62,838.02 0.10
信息技术 7,457,719.10 12.38
通信服务 27,609,773.83 45.83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55,636,000.79 92.34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70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600 7,001,569.86 11.62
2 Meituan 美团 369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68,500 6,945,814.24 11.53
3 NetEase, Inc. 网易股份有限公司 999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0,500 6,872,069.69 11.41
4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98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01,800 6,550,213.09 10.87
5 JD.com, Inc. 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61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66,400 6,260,181.64 10.39
6 Kuaishou Technology 快手科技 1024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9,600 5,879,977.41 9.76
7 Baidu, Inc.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8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1,700 4,022,568.65 6.68
8 Bilibili Inc. 哔哩哔哩股份有限公司 9626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1,560 2,497,059.62 4.14
9 SenseTime Group Inc. 商汤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713,000 2,063,715.51 3.43
10 Kingdee International Software Group Company Limited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26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23,000 1,489,822.32 2.47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8,047.2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23,488.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1,535.81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发起式(QDII)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7.82% 1.72% -14.85% 2.00% -2.97% -0.2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30% 2.20% -0.67% 2.16% 1.97%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16.75% 1.95% -15.42% 2.07% -1.33% -0.12%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发起式(QDII)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7.94% 1.73% -14.85% 2.00% -3.09% -0.27%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16% 2.05% -0.67% 2.16% -1.49%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19.71% 1.88% -15.42% 2.07% -4.29% -0.19%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于2023年6月8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告
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及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曾任
Fractabole量化IT工程师等职。2015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
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
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万家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恒
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
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
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
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
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
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23]902号文
注册。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0,027,256.66元人民
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1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
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10,027,256.66份基金份额。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
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
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6月8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销售
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23年7月10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基金投资的主要境
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
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0% 0
100万≤M<300万 0.06%
3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针对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
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10%
Y≥30日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50%
Y≥7日 0.0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
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
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9,429.51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9,429.5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0元,持有时间为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7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7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2、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13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8、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超
出前述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因尾数处理产生的损益不
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
际发生的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
“税收”);
15、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
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而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
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
除外;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
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的要求
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
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
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
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
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
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
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
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估值方法
(1)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2)境外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
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
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
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1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
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等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更换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境内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境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七)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八)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二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
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
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
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
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
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4,1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0个国家和
地区。“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人
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者、
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
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180,000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
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
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
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
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
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
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
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
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
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0)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4)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6)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0)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24)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8)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2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32)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3)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5)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36)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8)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39)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40)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4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46)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7)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9)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1)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5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4)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5)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56)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9)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60)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6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62)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63)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64)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65)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7)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69)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0)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7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名称: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3)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74)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
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27)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林诗琪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
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本基
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股
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6、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7、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条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
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其他组合限制(除第2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第(5)、(12)项以外)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书面提示或双
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
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供境内账户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
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金托管账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
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
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
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
基金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
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境外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十一)有关非上市证券托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本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可能经常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交割及/
或持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非上市股权、债券,即未在公开投资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
权、债券(以下合称“非上市证券”),包括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义下的证券,以
此前登记的所有人名义持有的证券、或不受基金托管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指定的代
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境外托管人,以下简称“代理人”)控制的
人的名义或方式持有的证券。
特此确认,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此前已经并且今后将继续依据基金管理人就此
类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操作,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特此确认如下内容:
(a)此类事项将涉及特殊的服务、风险和潜在义务;
(b)基金管理人同意,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本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
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指令的免责条款适用于针对非上市证券作出的所有操作;且
(c)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实施与非上市证券有关的部分特殊托管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代理投票、公司行动、投资收益代收、申请退税等);并且
基金托管人的唯一责任为:
(i)按照经过正常授权的指令操作;
(ii)如资产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将仅传递由
该等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并且
(iii)如资产将由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保管,则将使该等非上市证券与基金托
管人及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分开保管,并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归还该等非上市证
券。
基金托管人已经做好准备,可继续就此事宜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但是,必
须明确指出:对于因同意交割及/或持有非上市证券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义务、成
本、罚款、处罚、索赔和费用(以下统称“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
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损失可能涉及
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权有关的问题、账目差错、伪造股
票证书、或在以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人或第三方的名义登记的非上市证
券交割和后续的托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一般性损失。
以下列出了基金托管人认为在上述非上市证券持有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遭
受的损失。但是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此并未列出所有风险,除此之外,
可能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非上市证券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或登记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
的人名下,或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基金托管人及代
理人将仅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恰当指令,(1)保管用于代表或声称代表该等非上
市证券及相关权利的证书、文件或单据(“权利文书”);以及(2)传递由上述第
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前提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实际收到了来自第三方的证券信
息。但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任何上述权利文书以
及证券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也不会对其作出任何验证。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对上述权利文书和证券信息进行验证。如果上述第三方(包括
但不限于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传递证券信息,则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等证券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负责。
如非上市证券由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可能包括也可能不包
括第三方托管人)通过其簿记账目、保函或其他保证的方式持有,基金托管人对于
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欺诈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后期基金管理人希望出售该等非上市证券,第三方可能会对出售非上市证券
实施额外限制,从而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实现这一目标。上述第三方所实施的任何限
制均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控制。对于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
实施的任何限制,基金托管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协助基金管理人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如由第
三方负责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则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在实际收到结算
资金时,将该等收益贷记入相关账户中。此外,上述收益后期可能需要代扣所得
税,在任何情况下,非本国居民可能需要纳税,如未纳税或未按时纳税,可能会导
致处罚或罚息。
如第三方无力偿还债务,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丧失对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权”
(或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延期行使权利),而非上市证券则会被划入
普通债权人可用的持有人所有的资产池中。
上述一项或全部各项相关的诉讼及/或其他行政管理费用,可能导致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的成本。
基金托管人可在此确认,就基金托管人作为上述非上市证券托管人的义务范围
已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且基金管理人同意将按照本条款和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
及/或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赔偿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
费,以及代理人等第三方向基金托管人主张的损失、成本和费用等)并使基金免于
损失。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
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
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估值方法
1)境内债券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⑥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⑦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2)境外债券
①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②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
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
(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
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1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责任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统
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订
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9月06日
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3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5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6 关于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年07月05日
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湘财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26日
8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18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6月18日
1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西部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04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民生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04日
1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30日
1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光大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28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宝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17日
1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金财富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17日
1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莞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_ 2024年05月15日
1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8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9日
20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2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南京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2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新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26日

23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2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25 关于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境外主要投资场所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1月05日
2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招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2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2日
28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2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0月19日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