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12-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17:00止。2024年12月18日,在本基金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
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
30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三、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
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红土新能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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