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民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民利一年持有期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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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民利
一年持有期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民利一年持有期债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4399

中银民利一年持有期债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14400
券C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3-03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
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3-03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陈玮
证券从业日期2009-05-15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投资目标
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投资范围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货币
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对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政策方向、行业和企业盈利、信用
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因素
的动态分析,在限定投资范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的
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或不定
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
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本基金在整个
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
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
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债券、股票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
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以本基金投资风格、
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股票及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
以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大类资产配置;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
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
主要投资策略产组合;通过战术性资产配置在较短时间框架内考察各类资产的收益
能力,预测短期收益率,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
的超额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
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
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
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
置。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
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
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
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
用支撑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
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
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投资信用评级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
没有债项评级的信用债参照主体评级。其中,1)评级为AA+级的信用
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2)评级为AAA级(含A-1级)的
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
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或主体评
级。
(5)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可交
债”)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
债、可交债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债、可交债。
针对可转债、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
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
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
型,量化其转换期权价值,并予以评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
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可交债。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限额内,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参与股票资
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中银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
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
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5%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2.18%其他资产
2.91%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48%权益投资
86.43%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2.00%1.50%1.00%0.50%0.00%-0.50%-1.00%-1.50%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1.10% 1.70%
业绩基准收益率 -0.86% 0.64%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
回申请,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7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5%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4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4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28%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
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内还将面临无法办理赎回的流动性风险。(2)《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
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本基金面临无法存续的风险。(3)港股通投资
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
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6)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
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
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等。(7)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
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8)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