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11-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1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78号文注册,
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3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
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
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
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2年。对于持有未
满2年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登记机构将该申请确认为失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
得达到或者超过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
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
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业绩............................................................................................48
十一、基金的财产........................................................................................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七、侧袋机制............................................................................................67
十八、风险揭示............................................................................................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120
一、绪言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景气领航两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认购份额的“2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年持有
期限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转换转入份额的“2年持有
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2年持有期限到期日”
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
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
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
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
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
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鑫享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
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
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
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加入
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利亚
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
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
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
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2004年,
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
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
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
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
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
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
行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东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
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
咸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
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
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
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
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
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
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
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
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
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
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
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魏冰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3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
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
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
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
益)。
高贵鑫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
士、硕士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任金融
工程部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15年4月加
入大成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
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等职;
2024年8月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等职。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
员。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
助理。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
/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
硕士。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博等
机构。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
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总经理。
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首
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年11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TMT行业研究员;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任职于上海磐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电子行业研究员;2015年6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于研究部,先后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
28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
月28日至今担任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0月25日至今担任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
3日至今担任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9
日至今担任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
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
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资
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部
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余罗畅、基金经
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
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张晓
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
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
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
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
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34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018.6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
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
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
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刘林厂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78
号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认购份额的“2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年持有期限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
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申购份额的“2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2年持有期限到期
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
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转换转入份额的“2年持有期起始日”为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2年持有期
到期日”为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5,541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17,803,225.71元,折合基金份额
1,617,803,225.71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49,064.66元,折合149,064.66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
份额为1,617,952,290.37份。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
11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
对于认购份额的“2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年持有期限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
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的“2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
转入申请确认日;“2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
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转
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间可能不同。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2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办理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到期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提交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基金份额中有部分未满最短持有期限制的,登记机构对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请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
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如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但
须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
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
置。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
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15%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0万元1.50%
M≥10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0%)=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0=
48,485.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3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600=13,600.00元
赎回费用=13,6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600.00-0.00=13,6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3年,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3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3,6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在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
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
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股票投资策略
(1)景气领航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中观行业比较,分析行业长期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变化趋势同时
结合行业估值比较,挖掘景气度向上的行业。在确定周期上升行业的基础上,通过
分析行业渗透率、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程度、量价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行业竞争
格局、行业历史运行规律等,推断行业的上升空间和持续时间,重点投资景气向上
行业中的优质公司。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剔除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
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
池。通过对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吸引力、长期投资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结
合实地调研情况,精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
证作为投资标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港股投资标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
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
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构建债券组合,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
资收益,以实现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
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
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
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
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和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项、
第(15)项、第(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证全指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剔除ST、*ST股票,
以及上市时间不足3个月等股票后的剩余股票构成样本股,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标的股票与本基金投资策略、投资风格比较匹配,适
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券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上市的、剩余期限为1个月以上、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利率债和信用债构成,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以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
汇率折算)×1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使本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与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1
月25日前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19,496,317.83 94.10
其中:股票 1,019,496,317.83 94.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753,581.92 4.50
其中:债券 48,753,581.92 4.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020,942.83 1.39

8 其他资产 172,153.40 0.02
9 合计 1,083,442,995.9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478,150.00 0.88
C 制造业 953,528,977.13 88.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470,977.20 1.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4,478,104.33 90.1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 -
公用事业 - -
医疗保健 - -
地产建筑业 - -
消费者常用品 - -
工业 - -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17,363,064.66 1.61
电信服务 11,426,671.27 1.06
信息技术 11,149,776.65 1.03
能源 5,078,700.92 0.47
合计 45,018,213.50 4.16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股) 例(%)
1 300502 新易盛 820,641 106,658,710.77 9.86
2 300394 天孚通信 1,059,794 106,509,297.00 9.85
3 300308 中际旭创 686,120 106,252,543.20 9.83
4 002463 沪电股份 2,546,437 102,264,909.92 9.46
5 601138 工业富联 3,453,100 86,983,589.00 8.04
6 688183 生益电子 3,531,051 86,334,196.95 7.98
7 002916 深南电路 744,460 82,612,726.20 7.64
8 002475 立讯精密 1,850,900 80,440,114.00 7.44
9 300476 胜宏科技 954,000 37,873,800.00 3.50
10 002130 沃尔核材 1,488,500 20,764,575.00 1.9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8,753,581.92 4.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753,581.92 4.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477,000 48,753,581.92 4.51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票资产部分
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
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
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
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曾受到北
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41,118.9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034.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2,153.4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1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混合
份额净业绩比业绩比
份额净
阶段值增长率标较基准收益较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值增长率①
准差②率③率标准差④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11.24%1.84%2.85%0.55%-14.09%1.29%
2021年12
月31日
2022
年1月1
-20.20%2.47%-14.32%1.05%-5.88%1.42%
日至2022
年12月31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
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混合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11月3日至2024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除期货账户外)。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8、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
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包
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将被拒绝。
4、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登记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
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
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
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
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
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
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
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将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
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
下降,若基金组合中债券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包含现金分红,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
的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
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个股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此外,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
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
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
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
募说明书第8部分。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
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因巨额
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三)暂停赎回;(四)摆动定价;(五)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11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
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
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
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同时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如果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1)在股票市场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家
颁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关产业
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否恰当,
基金经理、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值情况。
另外,本基金可在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
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
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
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
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
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
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
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
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
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
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
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
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
d.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
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
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
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
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e.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
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
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
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
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a.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b.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
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
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c.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
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
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宏观经
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
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
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
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
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四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无法使得本基金所
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作用机制,其将被用来套
期保值,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
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
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
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
期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
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
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
仓)等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
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2年。对于持有未满
2年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登记机构将该申请确认为失败。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相应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7)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率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
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除
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除期货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和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5
项、第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告知基金管
理人后,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
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
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
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
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
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
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泰达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3.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
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承诺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
户,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
管人相关信息。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
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通过邮件将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
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8)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
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
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客
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
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
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与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13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
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注: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备查文件第6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