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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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编制日期:2024-05-28
送出日期:2024-06-28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永丰债券 基金代码 013498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12-02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瞿灿 2021-12-02 2011-06-29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
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
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
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通过自下
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
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
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
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5)息差策略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
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
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
现。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AA+评级的信用债占
信用债投资比例的0-50%,投资于AAA评级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投资比例的50%。
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的许可。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永丰债券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100万元0.40%
100万元≤M<200万元0.3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20%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日1.50%
赎回费
7日≤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13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信息
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
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
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虽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品种,但无法完全排
除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
合同终止的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6、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