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医疗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医疗创新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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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医疗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医疗创新混合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华安医疗创新混合基金代码008359
下属基金简称华安医疗创新混合C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13483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4月15日-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年6月27日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刘潇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7月27日
注:华安医疗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9月6日起新增C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投资范围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医疗创新
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含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相应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6、参与融资业务相关策略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70%+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10%+中
业绩比较基准
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50%
N≥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2%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0.6%销售机构
务费
审计费
69,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
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其他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用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
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医疗创新混合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03%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
设、投资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可能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
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
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5、融资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7、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股价波动风险;(3)
流动性风险;(4)集中度风险;(5)转板风险;(6)退市风险;(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