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3
十五、禁止行为..........................................................................................................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十七、违约责任..........................................................................................................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项..........................................................................................................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5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以及从
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40%(投资于港股通投
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
制;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
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
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交易结算方式,导致
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
式。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
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如管理人要求预留印鉴中包含托管人章的,则在提前
告知托管人的情况下,托管人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章。本着便于安全保管和日
常监督核查委托财产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杭州银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已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
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
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
托管人或从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
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
丢失、延误等责任。如存款证实书需在托管人处保管的,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收
到的存款证实书但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存款银行双方协商解决,并由管理人
及时告知托管人。为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性,管理人应确保存款证实书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账日
基金财产是否到达基金账户。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
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银行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
权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授权文件原件后应以电话方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
妥,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大小写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核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
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功能查询资金出款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
因。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
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
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齐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
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与预留印鉴不符,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错
误。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或者指令中重
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
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加盖“作废”章,并按指令的一般流程发
送给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
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
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
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
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一致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表面一致性审查要求的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以传真形式发送的,基金管理人保管指令原件,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
传真件。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
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
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托管账户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的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
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
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
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或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及时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经托
管人复核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同业存单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债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
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
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
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
(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
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信息为:
户名:托管手续费收入
开户行:杭州银行业务处理中心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13331000014
账号:3301020460000652249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等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销售服务费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函件指定相应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
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⑥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
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本协议所指“赔偿”,限于
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若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书),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签订地、
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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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