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4-09-0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下转C2版)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11694,C类基金份额代码:011695,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2楼
  联系人:李岩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9559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即2024年9月4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送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2楼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4008895597
  邮政编码:200120
  4、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24年9月4日起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①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②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③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https://htamc.htsc.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网络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4日(投票截止日前3个自然日)17:00(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9月4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95597
  联系人:李岩
  网址:https://htamc.htsc.com.cn/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连续2次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18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5、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的转型事宜,则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无意继续持有转型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的相关安排。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五:《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附件一:
  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申购和赎回规则及赎回费率、自动终止条款等事项,并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附件四《<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安排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选择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业务,仅开放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安排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附件二: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 6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4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
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同意
基金账户号
反对 弃权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htamc.htsc.com.cn/)及
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
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华泰紫金
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
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
(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
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
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
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一、声明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
年4月21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估值方法、申购和赎回规则及赎回费率、自动终止条款等事项,并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
行,且《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泰
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由每6个月定期开放一次的方式调整为每天开放申购、最短持有6个月的运作方
式,具体运作方式设置为: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的基金份额或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原基金份额登
记日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至赎回、转换转出确认日不得少于6个月。
1、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于每份申购或
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原基金份额登记日起的6个月;对于每份申购或
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6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
内不得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则无法确认赎回或
转换转出;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可以确认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
2、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
在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且相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基金管理人可按
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事宜。”
(三)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删除中小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四)投资策略
合并并调整开放期和封闭期投资策略表述,并新增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融资业务投资策略、删除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新增部分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7、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五)投资限制
删除投资策略中与封闭期、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关的相关表述,相关条款的调整详见附件五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六)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规定修改固定收益
类品种的估值方法,删除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估值方法。
(七)赎回费率
转型后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1个月按30天计算),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本基金
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持有基金份额相同。”
(八)自动终止条款
删除《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的自动终止条款,并将其修改为:
“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即2024年4月21日)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和补
充。《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五《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其他法律文件
也将进行同步修订或补充。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
次一工作日进入选择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次一工作日起进入选择期。基金管理人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
调整。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业务,仅开放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限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将在《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
动变更为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为方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
关于运作方式的规定以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
管理人据此落实上述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
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对于《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持有或曾持有过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在基金销售机构原交易账号下持有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
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方式与其原持有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一致。对于《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未持有过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申购的华
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投资者
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的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4、《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购赎回等业务安排详见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四、转型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方可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转型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为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
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
也做好可能二次开会的准备及相关预案,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提议转型并确定具体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
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本次议案进行适当修
改,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3、转型方案通过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方案通过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
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4、运作风险及应对措施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本基金转型的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
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95597
网址:https://htamc.htsc.com.cn/
附件五: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订前
全文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6、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不超过
6个月的期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之后
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含该日)起至下一
个开放期首日(不包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5到10个工作日,且首个开放期的首日应为某一
月度的首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
对属月份后的第6个月的前5到10个工作日;之
后每六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当月前5到10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21年3月15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2021年9月
的前5到10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2022年3
月的前5到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4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
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2、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
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采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
该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之后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含
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首日(不包含该日)的期
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5到
10个工作日,且首个开放期的首日应为某一月度
的首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对属
月份后的第6个月的前5到10个工作日;之后每
六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当月前5到10个工作
日,以此类推。例如: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21
年3月15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2021年9月的前
5到10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2022年3月的
前5到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
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规定执行。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方案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修订后
全文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泰
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华泰紫金信息科技
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泰紫金信息科技
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一个月
按3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的基金份额或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原基金份额
登记日 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至赎回、转换转
出确认日不得少于6个月。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
金进行投资。
六、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
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存托凭证。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失效
30、存续期:指《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37、最短持有期限: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已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需持
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
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确
认。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
月(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
38、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
有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原基金份额登记
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9、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
有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原基金份额登记日起的 6
个月;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
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6个月;即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则无法确认
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
可以确认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
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
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原华泰紫
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0、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基金时不收取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一个月按
3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的基金份额或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原基金份额登
记日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至赎回、转换转出确
认日不得少于6个月。
1、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指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
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
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前已持有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原基金份额登记日起的6个月;对于每份申购或
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
认日起的6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
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即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则无法确认
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
可以确认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
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2、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
在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且相应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基金管理人可按
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或转换转出确认事宜。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案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
期不少于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采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
该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之后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含
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首日(不包含该日)的期
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5到
10个工作日,且首个开放期的首日应为某一月度
的首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对属
月份后的第6个月的前5到10个工作日;之后每
六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当月前5到10个工作
日,以此类推。例如: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21
年3月15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2021年9月的前
5到10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2022年3月的
前5到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
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
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
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63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进行公开募集,《华泰紫金
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4月21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
202X年XX月XX日至202X年XX月XX日,华泰
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
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申购和
赎回规则及赎回费率、自动终止条款等事项并相
应修订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X年XX月XX日起,《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
题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日起失效。
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年后的对应日(即2024年4月21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二亿元,《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即
2024年4月21日)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
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
(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在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
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则无法确认赎回;当持有时
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
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
应基金份额的赎回确认。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
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对应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全部赎回。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赎回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进入封闭期或封闭
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7)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2、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基
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5个交易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5个交易日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信息科技主题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
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更新公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
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
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5个交易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信息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不受上述5%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在封闭期,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
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9)、(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情况除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原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基
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信息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
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7、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
其最新规定。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
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信息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9)、(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
发布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风险。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一、基金会计政策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七)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0、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
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
发布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风险。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其中,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
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持有基金份额相同;
一、基金会计政策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
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202X
年XX月XX日至202X年XX月XX日召开的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自202X年XX月X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华泰紫金信
息科技主题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