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11-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1月21日起对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并更新了必要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形成A类、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C类或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如下:
  基金名称 A类份额
基金代码
C类份额
基金代码
E类份额
基金代码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009067 009068 022482
  2、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00%
  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4)管理费和托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3、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E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5、E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二、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及修订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的时间安排
  自2024年11月21日起,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
  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且已经履行了适当程序。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一: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三、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3、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用于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63、E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69、《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三部

基金的
基本情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 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 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申
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1、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
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
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 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邱军
……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郑杨
……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3、本基金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和E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F×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F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C类和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
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

  附件二: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
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5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86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
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5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86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
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释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
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泰
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 布。 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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