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10-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年12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05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越南市场增长的收益。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
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22
六、相关服务机构.......................................28
七、基金的募集.........................................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十、基金的投资.........................................44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5
十二、基金的业绩.......................................61
十三、基金的财产.......................................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九、风险揭示.........................................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5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5
二十六、备查文件......................................156
一、绪言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越南市场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首席财务官。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黄辰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分析员、
经理,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tied投资银行经理,J.P.Morgan Securities(Asia
Pacific) Limited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
经理、副总裁,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副
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监事。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副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
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北京证券、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基金
等,历任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
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
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
术总监,2022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超先生,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
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主管。201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国际
业务研究员。历任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2年09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天弘中
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
年11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天弘国证港股通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至2023年10月)、天弘新华沪港
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6月至2023年08月)、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22年05月至2023年05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标普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经理、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全
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天弘纳斯达克1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
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18万亿元。2024年
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52.8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
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
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
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
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2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
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4,100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0个
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
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
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80,000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
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9年12月
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05号)。本基金的募
集期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6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99,867,946.36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52,258.36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
息结转的份额共计199,920,204.7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为胡志明交易所。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变更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
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2月28日开放赎回业务,2020年3月17日开放申购、定
投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
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休市、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
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含直销中心)的首次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0.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 1.50%
7天≤T 0.75%
30天≤T 0.50%
180天≤T 0.25%
365天≤T 0
C类赎回费率 T 1.50%
7天≤T 0.50%
30天≤T 0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
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
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
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
行调整)。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越南经济成长带来的机会,挖掘越南市场的
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为越南市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以及自
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分析比较越南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金融衍生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
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
性。
2、越南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为越南主题基金,主要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包括越南主题企业在证
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所谓越南主题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地在越南;2)非注册在越南但在越南上市;3)主要
业务收入/资产在越南市场的机构、企业等。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动投资将优选在越南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公司,重
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但质地优良具有好的成长性和稳定的股票。本基金以价
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对各行业的发展
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通过对越南股票的
基本面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
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
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
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
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
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着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
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4、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跟踪越南相关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或包括且不限于指数型的公募基金,作为辅助性的流动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管理资产规模、流动性、跟踪偏离度、总费用率控制、对手方风险控制等因素,
选取满足需要的投资标的。
5、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
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
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
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
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6、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创新试点阶
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境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
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
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金融衍生品为股指期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越南
股票市场的风险敞口,以解决外资持股上限等问题。本基金将根据组合构建需求
及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所买入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基金净值的比例,采用买入
持有,到期日之前滚动至下一期的策略,交易频率上与股指期货合约期限相匹配。
本基金将合理设定现金头寸,预留安全垫。事前严格设定风险阈值指标,事中紧
密跟踪市场动态,事后及时核对交易数据等,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及时调整现金头
寸及合约规模。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
行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
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0)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3)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
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第1)-7)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5)(除第7)、9)、10)点外)项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越南VN30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0%+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10%
越南VN30指数(VN30Index)为胡志明交易所系列核心指数之一。胡志明
交易所系列指数根据一定的选股标准选择在胡志明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进行编制,
覆盖了胡志明交易所90%的成交量和80%的市值。越南VN30指数为从越南全
指(VNAllshareIndex)中选择市值排名靠前且流动性较好的30只股票组成,采
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并限制单一个股权重上限为10%,关联股票权重上限为
15%。越南VN30指数代表了越南大盘股的表现,截止2019年8月9日,覆盖
了越南全指(VNAllshareIndex)86%的市值,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综合考虑
本基金的市场投向、市场指数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定位等因素,选择“越南
VN30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0%+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履
行适当程序后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
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60,437,239.44 90.49
其中:普通股 5,160,437,239.44 90.49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806,146.15 0.70
其中:债券 39,806,146.15 0.7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206,996.39 0.09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5,206,996.39 0.09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7,810,406.20 7.68
8 其他资产 59,677,693.71 1.05
9 合计 5,702,938,481.8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越南 5,160,437,239.44 93.43
合计 5,160,437,239.44 93.43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基础材料 734,227,760.85 13.29
工业 86,578,190.61 1.57
消费者非必需品 424,580,239.39 7.69
消费者常用品 61,737,501.57 1.12
医疗保健 - -
金融 3,298,958,509.35 59.73
信息技术 166,469,224.37 3.01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387,885,813.30 7.02
其他-GICS未分类 - -
合计 5,160,437,239.44 93.4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文) (地区) 民币元)
1 Hoa Phat Group JSC - VN000000HPG4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61,160,208 484,567,862.59 8.77
2 Ho Chi Minh City Development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 - VN000000HDB1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72,185,418 464,811,141.99 8.42
3 Vietnam Prosperity JSC Bank - VN000000VPB6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87,380,834 456,240,925.89 8.26
4 Saigon Thuong Tin Commercial JSB - VN000000STB4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55,409,700 446,763,315.11 8.09
5 Mobile World Investment Corp - VN000000MWG0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24,303,900 424,580,239.39 7.69
6 SSI Securities Corp - VN000000SSI1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43,303,101 411,583,536.86 7.45
7 Vietnam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 for In - VN000000CTG7 胡志明市证券 越南 41,088,103 356,596,439.76 6.46

dustry and Trade 交易所
8 Bank for Foreign Trade of Vietnam JSC - VN000000VCB4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14,315,641 341,467,686.32 6.18
9 Military Commercial Joint Stock Bank - VN000000MBB5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47,376,523 294,452,588.90 5.33
10 Duc Giang Chemicals JSC - VN000000DGC1 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 越南 7,279,700 249,659,898.26 4.52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未评级 39,806,146.15 0.72

注:本债券投资组合采用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标普、穆迪)提供的债券信
用评级信息,其中境内债券取自境内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9926 24贴现国债26 30,000,000 29,851,800.00 0.54
2 249921 24贴现国债21 10,000,000 9,954,346.15 0.18

注:数量列示债券面值。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权证 VNDirect Securities Corp 5,206,996.39 0.09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714,550.90
3 应收股利 5,817,334.8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145,80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9,677,693.71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01月20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越南市场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1/20-2020/12/31 16.51% 1.32% 12.63% 1.49% 3.88% -0.17%
2021/01/01-2021/12/31 40.08% 1.40% 37.48% 1.34% 2.60% 0.06%
2022/01/01-2022/12/31 -28.74% 1.88% -28.13% 1.62% -0.61% 0.26%
2023/01/01-2023/12/31 14.94% 1.24% 10.48% 1.07% 4.46% 0.17%
2024/01/01-2024/06/30 4.60% 1.13% 7.60% 0.96% -3.00%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9.82% 1.45% 32.28% 1.35% 7.54% 0.10%

天弘越南市场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1/20-2020/12/31 16.23% 1.33% 12.63% 1.49% 3.60% -0.16%
2021/01/01-2021/12/31 39.74% 1.40% 37.48% 1.34% 2.26% 0.06%
2022/01/01-2022/12/31 -28.97% 1.88% -28.13% 1.62% -0.84% 0.26%
2023/01/01-2023/12/31 14.66% 1.24% 10.48% 1.07% 4.18% 0.17%
2024/01/01-2024/06/30 4.46% 1.13% 7.60% 0.96% -3.14%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8.18% 1.45% 32.28% 1.35% 5.90% 0.1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
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
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基金资产不承担托管责任,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
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
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
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待基金运作
成熟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
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
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待基金运作成熟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待基金运作成
熟后,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待基金运作成熟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当日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个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待基金运作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
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再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
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
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第二个估值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二个估值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
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本基金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
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等。
(一)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
言,主要指越南)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
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
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
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
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
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充分考虑到越南市场个股的流动性、对于外资
投资上限、以及新兴市场股票的波动性,会综合投资股票、ETF以及金融衍生产
品。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
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投资的成本。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
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
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
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
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
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
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
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获取越南市场增长的收益,而不是投
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
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
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
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
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7、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8、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1、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单一市场风险
相比以全球作为投资范围的组合,本基金将较易受到单一市场风险的冲击。
2、宏观经济风险
经济成长放缓或利率抬升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的公司
股价。
3、政策风险
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可能会采用自由化的经济政策,这一趋势的逆
转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风险溢价。
4、价格管制风险
特定市场政府可能会对某些资产进行价格控制,并可能在未来对商品或服务
采取价格管控行为,这可能会对投资公司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5、股票市场管制风险
所投市场对于股市的监管可能发生变化,当地监管机构可能会引入对交易成
本和自由度产生不利影响的监管措施。
6、前沿市场风险
作为前沿市场,全球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前沿市场的
市场情绪。
7、地缘政治风险
地缘政治风险向来被认为是影响世界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偶发性的地域冲突,
或受到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影响,此风险于拟投资的市场并不常见,但是地缘政
治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影响该市场的股票价格。
8、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
任何地域市场的主权评级下调,都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投资的风险溢价。
9、外汇风险
作为原材料的进口国及人力资源、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国,任何外汇市场的波
动都可能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10、劳动力市场风险
低廉的工资成本是许多新兴市场企业的竞争优势,工资监管的变化可能会影
响这些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它们的股价。
11、环境整顿风险
新兴市场对于环境监管通常相对放松,任何环境整顿的加剧都可能对该市场
的工业部门产生影响。
12、外汇管制风险
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有可能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
措施,任何限制性措施都将影响外汇市场进而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13、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
元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同时,若本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8)确保基金财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29)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30)如实告知基金托管人其获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身
份的情况;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
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
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
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该等报酬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开通其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
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再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越南经济成长带来的机会,挖掘越南市场的
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为越南市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以及自
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分析比较越南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金融衍生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
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
性。
(2)越南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为越南主题基金,主要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包括越南主题企业在证
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所谓越南主题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地在越南;2)非注册在越南但在越南上市;3)主要
业务收入/资产在越南市场的机构、企业等。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动投资将优选在越南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公司,重
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但质地优良具有好的成长性和稳定的股票。本基金以价
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对各行业的发展
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通过对越南股票的
基本面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
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
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
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
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
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着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
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4)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跟踪越南相关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或包括且不限于指数型的公募基金,作为辅助性的流动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管理资产规模、流动性、跟踪偏离度、总费用率控制、对手方风险控制等因素,
选取满足需要的投资标的。
(5)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
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
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
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
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6)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创新试点阶
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境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
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
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金融衍生品为股指期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越南
股票市场的风险敞口,以解决外资持股上限等问题。本基金将根据组合构建需求
及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所买入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基金净值的比例,采用买入
持有,到期日之前滚动至下一期的策略,交易频率上与股指期货合约期限相匹配。
本基金将合理设定现金头寸,预留安全垫。事前严格设定风险阈值指标,事中紧
密跟踪市场动态,事后及时核对交易数据等,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及时调整现金头
寸及合约规模。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
行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发
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②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⑤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⑥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⑧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⑨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⑩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F、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3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
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⑦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⑧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第①-⑦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5)(除第⑦、⑨、⑩点外)项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购买不动产;
⑤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⑥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⑦购买实物商品;
⑧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⑨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⑩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第二个估值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二个估值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发行的
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发
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②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④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B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H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I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J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iii)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K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L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M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⑤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
的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C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K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④项第A-G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①、③、⑤(除第G、I、J点外)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境外投资
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境内投资
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
问(如有)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
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
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
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
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如有)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
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
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
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
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
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有效。
(3)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
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
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等合法合规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
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
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
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
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
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
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行账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
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
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
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
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
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
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
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
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4)净值计算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内完成T日
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
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
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
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
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
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6、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5)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
要求,基金托管人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投资工具及其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在公开市场上获取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后五个
自然日内(但不晚于每月初五个自然日内)及下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将投资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将根据外汇局的要求不时修订)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确保其准确性:投资工具代码、投资工具发行人名称、投资工具发行市场、投资
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投资工具发行人与管理
人的关系、投资工具的原始期限;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
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
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与适用法律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
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年09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1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5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0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在境外主要投资场所2024年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22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2月06日 天弘基金将严格落实《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两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相关要求
2024年03月29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3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4月22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4月2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在境外主要投资场所2024年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6月28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6月28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7月1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暂停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7月1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7月19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0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1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30日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
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之法
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六)《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