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泰富京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京管泰富京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京管泰富京元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0715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京管泰富京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京管泰富京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月6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月6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年1月6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年1月6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京管泰富京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于2025年1月6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本次开放期自2025年1月6日(含当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含当日)止,共计20个工作日。本基金自2025年2月11日(含当日)起进入第三个封闭期。
(2)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将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5)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000 0.8%
1,000,000≤M<2,000,000 0.5%
2,000,000≤M<5,000,000 0.3%
M≥5,000,000 1,000元/笔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3)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4)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5)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7)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8)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9)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0)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11)各代销机构对基金转换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4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瑜
联系人:李婉溶
电话:400-898-3299
传真:(010)59363298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cdbsfund.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98-32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交易申请。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