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211更新)
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1211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8]586号文
注册募集,并经2019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87号文
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
险、其他风险以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
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
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六、侧袋机制..............................................................67
十七、风险揭示..............................................................70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1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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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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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3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
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2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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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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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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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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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
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
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
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
校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曾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
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
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
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
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
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
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方雄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恒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前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鉅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
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
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
国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
理,美国Tykhe Capital 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 Capital Advisors投资组合基
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 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年起在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
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
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
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
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
任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
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
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
7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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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王旭巍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3年5月
8日;李炳智先生,管理时间为2023年5月8日至今。
李炳智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航证券投资经理助理、交易员;2016年5月
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今,任前海开
源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任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6月12日和2020年
7月23日至2024年7月19日,任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9
月1日转型为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4日至
2019年5月15日,任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
26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鼎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26日至今,任前
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28日,任前
海开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8日至2024年10
月11日,任前海开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
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任前海开源鼎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7
日至2023年7月10日,任前海开源惠泽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8月24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惠盈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8月13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
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李炳智
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林悦、易千。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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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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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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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
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
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
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
务职责划分、操作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
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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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
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长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
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
系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控制
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
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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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
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
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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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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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
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
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
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
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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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
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
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
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
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
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
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
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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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
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
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
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
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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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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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APP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客服电话:400-820-5369;021-6537-0077网址:www.jigoutong.com;www.jiyufund.com.cn
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客服电话:95580网址:www.psbc.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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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谢永林客服电话:95511-3-8网址:bank.pingan.com
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客服电话:95579网址:www.cjsc.com.cn
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姚杨客服电话:400-820-1515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金文忠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客服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客服电话: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客服电话:95328网址:www.dgzq.com.cn
1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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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客服电话:400-820-9898网址:www.cnhbstock.com
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客服电话:95021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白涛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法定代表人:苏军良客服电话:95547网址:www.hfzq.com.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余客服电话:95319网址:www.jsbchina.cn
18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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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成客服电话:0851-85407888网址:www.gwcaifu.com
1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客服电话:95351网址:www.xc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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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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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8]586号文注册募集,并经2019年1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87号文变更注册。募集期为2019年1月
28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4,809,999,000.00份,利息结转份额0.00份,合计
4,809,999,000.00份,募集户数2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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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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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3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2
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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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2至10个
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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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
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
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
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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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万 0.80%
100万≤ M <300万 0.50%
300万 ≤ M <500万 0.2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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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70=97,548.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
则其可得到97,548.03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续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180 0.1%
D≥18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10%=10.88元
赎回金额=10,880.00-10.88=10,86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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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69.1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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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可以
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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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
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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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
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因
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分析未来一段时期内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面的风险和收益预期,评估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制定本基金在各大类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
略、息差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
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从而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组合利率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法定及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判断,同
时结合债券收益率水平来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基本原则为: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动态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
益。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策略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该策略首先对收益率曲线进行分
析,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在收益
率曲线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其剩余期限将发生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
陡峭的收益率曲线产生较大幅的下滑,债券价格将升高,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从而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
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
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
管理组合的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
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下,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
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标的备选库、精选
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交由交易部
执行。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9)、(11)、(12)条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265,785,600.12 98.26
- 其中:债券 6,265,785,600.12 98.26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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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5,032,288.59 1.65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60,647.77 0.09
8 其他资产 2,828.18 0.00
9 合计 6,376,781,364.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95,961,414.22 57.98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46,818,433.34 19.56
4 企业债券 596,705,573.99 9.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973,118,611.91 30.9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65,785,600.12 98.3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481828 24汇金MTN002 4,100,000 413,038,448.22 6.48
2 190311 19进出11 3,700,000 382,634,286.89 6.00
3 212480001 24建行债01A 3,500,000 356,622,863.01 5.59
4 2028038 20中国银行二级01 2,000,000 204,024,109.59 3.20
5 1920066 19上海银行二级 1,900,000 197,486,498.36 3.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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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4建行债01A(证券代码
212480001)”、“20中国银行二级01(证券代码2028038)”、“19上海银行二级(证
券代码1920066)”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28.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28.1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乾利定期开放债券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9-2019.12.31 2.99% 0.05% 0.83% 0.05% 2.16% 0.00%
2020.1.1-2020.12.31 2.96% 0.05% -0.06% 0.09% 3.02% -0.04%
2021.1.1-2021.12.31 3.50% 0.02% 2.10% 0.05% 1.40% -0.03%
2022.1.1-2022.12.31 1.99% 0.04% 0.51% 0.06% 1.48% -0.02%
2023.1.1-2023.12.31 2.83% 0.02% 2.06% 0.04% 0.77% -0.02%
2024.1.1-2024.9.30 1.97% 0.02% 2.69% 0.08% -0.72% -0.06%
2019.1.29-2024.9.30 17.37% 0.03% 8.37% 0.06% 9.00% -0.0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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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
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更新)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但保证在资金划款日头寸充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但保证在资金划款日头寸充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招募说明书(更新)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发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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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
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
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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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
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
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
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
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
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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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
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
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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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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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
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期申购环节的管理,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开放期内,如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内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
摆动定价机制;7)实施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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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风格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债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
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
3、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
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
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
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4、投资于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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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运作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转换
转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可以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
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
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
响。
7、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占比较大。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另外,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基金可能存
在为应对赎回证券变现产生的冲击成本。
8、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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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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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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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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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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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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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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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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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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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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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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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
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
比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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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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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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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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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
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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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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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9)、(11)、(12)条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
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
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9、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
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9、11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或双方约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
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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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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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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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前海开源电子直销系
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类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
关信息查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APP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http://www.qhkyfund.com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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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如
下:
本公司王雅琴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公告:
2024-10-25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10-22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1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4-09-2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8-30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12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7-19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7-1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4-05-15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4-04-24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4-22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3-3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30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报告
2024-03-29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3-05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22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7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1-10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0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3-12-2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12-1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12-0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23-11-2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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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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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