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9-04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富荣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8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2 日 17:00 止。
2024 年 9 月 3 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2,976,885.97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5,422,618.92 份的54.9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969,342.96 份基金份额同意;7,543.01 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99.75%,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3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1、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终止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条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 5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2024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止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该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对于在赎回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在赎回选择期结束之后进入清算程序。
3、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自然日即 2024年 9 月 11 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