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8-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17:3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截止2024年8月21日17点30分,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30,371,934.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2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54,042,392.71份)的56.2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371,934.0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8月22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8月2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于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24年8月23日正式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