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8-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信保诚至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对旗下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
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E 类基金份额
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本基金新增 E 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
金代码:022006)。E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
1、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2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费率设置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50%
30 天≤Y<90 天 0.10%
Y≥90 天 0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一致。
四、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
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3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
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4
附件 1:《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
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份额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53、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 类份额”、“E 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份额、E
类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
包括 A 类和 C 类。A 类基金份额是
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
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 类、C 类
和 E 类。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5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
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
类基金份额。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 C 类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 C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7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8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1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11
前一日 E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12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
遵循相关规定。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 2:《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三条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
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
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14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条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4.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4.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第八条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8.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8.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15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九条
基金收益
分配
9.3 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9.3 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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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3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3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E 类 份 额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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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6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并履行适当程序,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6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并履行适当程序,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6.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4 本基金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16.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4 本基金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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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