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次更新)
2024-12-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6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262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07月1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
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
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投资.................................................54
十、基金的业绩.................................................72
十一、基金的财产...............................................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7
十七、风险揭示.................................................9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恒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等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王超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
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
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
任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EO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部研究总监、资产配置中心投资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硕士研究生。现任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州客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学士学位。现任信永中和集团副总裁及金融业务委员会主席、阳光恒昌
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
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
计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
授,兼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专委会常
务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
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
京市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人事人才与
教师发展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
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现任泰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
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航
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
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永州
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
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
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曾任华夏银行
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融部负
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
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
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
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慧娟女士,硕士研究生。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固定
收益基金经理。曾任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5年12月9日-2022年10月26日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5月9日起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起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24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12月21日-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6月30日起至今担任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丰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0日-2024年1月12日担任泰康安
泓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8日-2024年
4月16日担任泰康丰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凌力先生,硕士研究生。2024年4月加入泰康基金,现任股票基金经理。
曾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助理,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务。2024年7月
4日起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彭一博先生,硕士研究生。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5日担任泰康
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硕士研究生。2017年6月20日-2020年7月2日担任泰康恒
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金宏伟先生,硕士研究生。2020年7月2日-2024年7月4日担任泰康恒
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
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股票
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12月8日-2024年7月8日担任泰康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
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
年7月2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13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月19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13日-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
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
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
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5年6月19日至今担任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1月6日担任泰
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
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
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
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
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
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1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
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简历同上。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
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
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
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其内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
用部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
理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万亿元。2024
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
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
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
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
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
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
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
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
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
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
2022年4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
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8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韩熙睿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https://fi.cmbchina.com/home/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舒淏
客服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张如筠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956186
网站:www.aibank.com
(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站:www.gzs.com.cn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1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1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杨安珂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www.xzsec.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交易网站:www.zlfund.cn
门户网站:www.jjmmw.com
(24)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站:www.qiandaojr.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ifund.com
(2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禹翠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2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站:www.licaimofang.com
(2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B3-18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站:www.jfzinv.com
(2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庞晶晶
客服电话:95017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3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www.hexun.com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3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3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
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ww.pytz.cn
(3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www.jianfortune.com
(3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3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站:corp.5irich.com
(4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史春晖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066-1199转2
网站:www.new-rand.cn
(4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4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45)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周锋
联系人:周锋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站:www.youyufund.com
(4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
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网站:www.luxxfund.com
(4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施然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胡洋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站:www.520fund.com.cn
(5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客服电话:95055-4
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德馨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曾鑫杰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5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站:www.taixincf.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5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5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华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周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5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5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6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黎华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6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站:www.tonghuafund.com
(63)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李辰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站:www.gwcaifu.com
(6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站:www.wg.com.cn
(6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站:www.jnlc.com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程冬雷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证监许可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373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2345524.74元,折合基金份额
502345524.74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175.18
元,折合10175.18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502355699.92份。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07月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6年07月1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8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
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
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
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0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A类或C类基
金份额单笔赎回均为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A类或C类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80%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按笔收取,1,000
M≥500万
元/笔
M<100万0.48%
100万≤M<500万0.32%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按笔收取,1,000
M≥500万
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
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费率持有期限费率
Y<7日 1.50% Y<7日 1.50%

注: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50%=62,5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62,500=12,437,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8项、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8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
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
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8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入与转换转出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
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8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安全边际
的证券精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
类资产,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
的投资管理,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资产与债券资
产配置。分析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资金供求
及流动性状况、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及其它替代资产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市
场交易与投资者情绪及行为等,同时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在债券与股票
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本基金还将通过灵活运用衍生品合约的套
期保值与对冲功能,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提高
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
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①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
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
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后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并动态调整。
③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
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
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
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
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
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
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
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
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
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
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
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增长因素分析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因素,对各行业的景
气状况进行比较分析,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细分子行业。本基
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
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其次,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期的增长率。此因素不仅含
有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也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利增长能力。此盈利
因素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
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P/B、
P/RNAV、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
重要补充,因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在盈
利能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ROE),资本投资回报率(ROIC)等因
素。
(4)财务风险分析
财务风险因素是反映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行或某些盈利目标所采用的融资规
模,此因素也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同样地,市场通常会对负债率不同的
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寻找安全边际,
有效地避免高风险投资,此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Dt/Eq),总资产
负债率(Dt/A)等因素。
(5)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
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
金将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
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
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对冲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
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
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
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
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合
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作
为债券、股票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
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75%、20%和5%。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
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金额(元)
号例(%)
1权益投资31,909,022.88 17.09
其中:股票 31,909,022.88 17.09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39,088.17 1.2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B 采矿业 1,088,400.00 0.6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22,750.00 0.4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股票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股票名称 码 (股) (元) 例(%)
1 601865 福莱特 100,000 2,022,000.00 1.18
2 601139 深圳燃气 262,900 1,984,895.00 1.15
3 002126 银轮股份 100,000 1,950,000.00 1.13
4 600765 中航重机 96,300 1,948,149.00 1.13
5 600150 中国船舶 40,000 1,670,800.00 0.97
6 002352 顺丰控股 35,000 1,574,300.00 0.92
7 002831 裕同科技 60,004 1,543,302.88 0.90

8 002371 北方华创 4,000 1,463,920.00 0.85
9 300896 爱美客 6,000 1,413,600.00 0.82
10 603871 嘉友国际 60,000 1,361,400.00 0.79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
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债券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例(%)
1 240011 24附息国债11 500,000 50,907,866.85 29.59
2 232380006 23中行二级资本债01A 150,000 15,831,947.67 9.20
3 2028044 20广发银行二级01 100,000 10,602,072.13 6.16

4 092280134 22工行二级资本债04A 100,000 10,463,770.49 6.08
5 185152 21海控02 100,000 10,232,393.43 5.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未按规定期
限报告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的公开处
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
为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警示函的处分;因公
司运作、治理违规、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的处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在
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开处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和灾难恢
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的公开处罚;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
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
局的公开处罚;因代理销售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承诺收益等欺骗投保人在本报告
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公开处罚;因违反账户管
理规定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处罚与公开批评。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
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892.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5,730.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00.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2,722.9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2 上银转债 391,499.48 0.23
2 123177 测绘转债 252,613.48 0.15
3 123150 九强转债 204,084.77 0.12
4 113060 浙22转债 199,251.01 0.12
5 123212 立中转债 184,845.80 0.11
6 113043 财通转债 180,605.93 0.10
7 127090 兴瑞转债 178,188.76 0.10
8 111018 华康转债 176,526.16 0.10
9 127020 中金转债 175,665.60 0.10
10 123202 祥源转债 175,378.38 0.10
11 110067 华安转债 175,287.45 0.10
12 110090 爱迪转债 174,857.05 0.10
13 123200 海泰转债 173,523.95 0.10
14 123191 智尚转债 173,407.92 0.10
15 110094 众和转债 173,230.05 0.10
16 123147 中辰转债 173,057.05 0.10
17 123187 超达转债 172,686.10 0.10
18 123224 宇邦转债 172,368.79 0.10
19 123226 中富转债 172,165.66 0.10
20 111015 东亚转债 171,442.46 0.10
21 110089 兴发转债 170,816.38 0.10
22 118039 煜邦转债 170,332.60 0.10
23 127051 博杰转债 170,182.75 0.10
24 127103 东南转债 169,819.22 0.10
25 128132 交建转债 169,523.51 0.10
26 118041 星球转债 169,506.53 0.10
27 128144 利民转债 169,323.63 0.10
28 127100 神码转债 169,129.44 0.10
29 111016 神通转债 168,884.30 0.10

30 123115 捷捷转债 144,790.26 0.08
31 123182 广联转债 143,695.04 0.08
32 110068 龙净转债 134,463.53 0.08
33 123201 纽泰转债 114,787.29 0.07
34 110062 烽火转债 113,065.40 0.07
35 113682 益丰转债 109,433.35 0.06
36 113637 华翔转债 99,984.22 0.06
37 110073 国投转债 89,869.14 0.05
38 123117 健帆转债 89,234.35 0.05
39 118025 奕瑞转债 89,056.57 0.05
40 127066 科利转债 88,397.04 0.05
41 113049 长汽转债 87,990.35 0.05
42 127078 优彩转债 86,242.15 0.05
43 113579 健友转债 83,864.69 0.05
44 127059 永东转2 82,828.60 0.05
45 111014 李子转债 70,429.56 0.04
46 127095 广泰转债 66,241.27 0.04
47 123194 百洋转债 63,093.15 0.04
48 127086 恒邦转债 59,673.66 0.03
49 123231 信测转债 58,456.45 0.03
50 113638 台21转债 56,327.47 0.03
51 113659 莱克转债 45,635.36 0.03
52 123176 精测转2 37,796.02 0.02
53 127045 牧原转债 34,701.30 0.02
54 118038 金宏转债 34,587.99 0.02
55 128066 亚泰转债 33,638.42 0.02
56 110082 宏发转债 33,273.25 0.02
57 123109 昌红转债 33,147.49 0.02
58 127046 百润转债 32,767.97 0.02
59 127015 希望转债 32,400.11 0.02
60 113661 福22转债 32,056.74 0.02

61 113633 科沃转债 31,721.55 0.02
62 111010 立昂转债 31,293.53 0.02
63 110085 通22转债 30,893.40 0.02
64 128105 长集转债 20,708.08 0.01
65 113059 福莱转债 20,542.74 0.01
66 123039 开润转债 13,979.58 0.01
67 127083 山路转债 12,725.69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较基准
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长率标收益率①-③②-④
长率①收益率
准差②标准差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2016 0.06%0.07%0.21%0.19%-0.15%-0.12%
年12月
31日
2017年01
月01日至
6.94%0.12%4.32%0.14%2.62%-0.02%
2017年12
月31日
2018年01
月01日至
4.25%0.11%0.46%0.26%3.79%-0.15%
2018年12
月31日
2019年01
月01日至
7.54%0.13%10.35%0.24%-2.81%-0.11%
2019年12
月31日
2020年01
月01日至
16.15%0.43%7.73%0.27%8.42%0.16%
2020年12
月31日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44% 0.47% 2.98% 0.24% 6.46% 0.23%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较基准
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长率标收益率①-③②-④
长率①收益率
准差②标准差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2016-0.09%0.07%0.21%0.19%-0.30%-0.12%
年12月
31日
2017年01
月01日至
6.69%0.12%4.32%0.14%2.37%-0.02%
2017年12
月31日
2018年01
月01日至
9.73%0.37%0.46%0.26%9.27%0.11%
2018年12
月31日
2019年01 7.21%0.13%10.35%0.24%-3.14%-0.11%
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6、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对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维持一定长期目标配置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性,但也
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业绩
具有不可比拟性。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
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
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
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7)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
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
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
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④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⑤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⑥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⑦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⑧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⑨其他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
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
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
的概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
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
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
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
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的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从本基金资产中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期货账户由期货公司协助开立,但基金管理人应协调期货公司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书面函告期货账户信息。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
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
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
短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
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
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2、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
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Store、手机应用
市场等搜索下载。
3、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
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89620100。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
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
点击“转人工客服”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11-0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7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9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15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16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1-20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3-25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和持有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3-2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2024-05-23 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人网站,《中国证券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2024-07-06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7-24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7-29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和持有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8-0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