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4-09-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与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9月19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基金份额名称及基金份额代码如下:
序号 基金份额名称 基金份额代码
1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001900
2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022150

二、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3、自2024年9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自2024年9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情况等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自2024年9月19日起,本公司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公司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相关费用说明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有申购费率不变,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四)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有赎回费率不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为确保上述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的对照表。

3、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4、投资者欲了解该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9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各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5 / 12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
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6 / 12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
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不含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
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
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7 / 12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
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8 / 12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9 / 12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4-
10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
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10 / 12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二)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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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总数后的数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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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基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根据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需要、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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