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27日更新)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2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6
重要提示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1号准予募集注册,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
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
内容。
2、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3、在“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4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
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永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副
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办
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兼任华安嘉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
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政
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室主任
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长(正处
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团安
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
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党
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
(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
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
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
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
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
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
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独立董
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职务。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
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
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总经理。
2、监事基本情况
程岱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
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
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耿志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
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孙蔚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交易员、资产管理总部财务主管,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经理。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
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
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
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
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
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师,新
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
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
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发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北京分公司负
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47中
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孝华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一年。
历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平台设计与
开发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0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权益指数经理。自2021
年5月7日至2024年10月27日担任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6月28日起任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1年8月11日起任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任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2年9月5日起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
2月9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2月9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9日起任华富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3年3月24日起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10月28日起任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夏儒先生,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5日担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惠女士,于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6月19日担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于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1月11日担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郜哲先生,于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11日担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惠女士,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3月29日担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
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由公
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主持、
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赵博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债券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
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
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
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
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风险
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
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
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
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
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
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
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
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
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行
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平交易
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等风险控制
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
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
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
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
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
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
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
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
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
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
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
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
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
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
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
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
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
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
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
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
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
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
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
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
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
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
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
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
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
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
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
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
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
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
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
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
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
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
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联系人:樊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樊冬、沈文伟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1号准予注册募
集。募集期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0日止,共募集了792,274,478.15份,有
效认购户数为943户。本基金的类型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18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
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75%
30日≤Y 0.50%
6个月≤Y 0.10%
1年≤Y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30日≤Y 0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单
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18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元)。基金
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
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
续。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换
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18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债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高收益。依据风险
-收益-投资策略关系原理,本基金采用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
选策略在内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进行实际投资,高层策略作用是规避风险,低层
策略用于提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执行较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决定各类投资对象在本基金资产中的比
例的依据是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和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本基金将定期对宏观经济形势、调控政策动态、市场基本面等多个角度进行综
合分析,结合市场估值区域比较等因素,确定相应安全约束边际,并据此在基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设定相应的股票、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配置方式,并辅以适当的流动性资产,以求减小基金系统性风险。
具体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跟踪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CPI、进出口
额、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经济指标分析;
调控政策动态分析——包括国家相关利率政策、汇率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等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
市场基本面分析——对包括国际国内市场的利率预期、货币供应量、汇率预期
等市场运行指标分析;
市场估值区域分析——对市场估值进行跟踪,关注权益估值水平变化、收益率
曲线、券种流动性等。从股票、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类别资
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市
场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配置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行
业,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而对于景气高峰、供给趋于过剩或进入萧条期
的行业则予以回避。在寻找目标行业及评判行业投资价值上,本基金使用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自上而下的方式上,本基金将把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
期的关系;在自下而上的方式上,本基金将把握行业结构的变化对行业投资价值的
影响。
(1)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来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
行业/风格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行业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
票组合中的权重。
本基金将依托中国经济中长期景气增长,紧扣现阶段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
素,结合国家发展规划,重点投资于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行业,并根据经济形
势的发展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
(2)自下而上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行业结构变化的外部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
测,实时跟踪各单个行业的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单个行业/风格
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对于拥有资源、技术、市场和成本优势的细分行业内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
将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跟踪。由于原材料、专有技术、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约束,这
些细分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潜在竞争者较少,行业内领先上市公司可以相对稳
定地保持领先地位。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发的行业股票优选系统和行业领先企业判别系
统,从所有A股上市公司中选择各行业内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领先公司作为
股票投资的重点。
本基金认为单纯的价值和成长、大盘或小盘的风格划分不应该作为对行业领先
公司筛选的先决条件。中国经济的转型特征和增长前景,促使本基金用更为开的视
野、动态的眼光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寻找目前已经确立领先优势、或未来有潜力成为
行业领先的优秀公司。
本基金认为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同时拥有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才有
可能从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先。这样的公司可能是价值特
征突出的现存行业领先企业,也可能是成长特征瞩目的未来行业领先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
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
国债品种中,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根
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
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
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5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
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
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
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
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
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256,806.00 81.69
其中:股票 21,256,806.00 81.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64,312.97 7.55
8 其他资产 2,799,866.59 10.76
9 合计 26,020,985.56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866,671.00 75.29
C 制造业 4,390,135.00 19.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256,806.00 94.89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47 山东黄金 74,700 2,187,963.0 0 9.77
2 600988 赤峰黄金 108,000 2,178,360.0 0 9.72
3 000975 山金国际 116,400 2,166,204.0 0 9.67
4 002237 恒邦股份 189,800 2,135,250.0 0 9.53
5 601899 紫金矿业 116,500 2,113,310.0 0 9.43
6 600489 中金黄金 136,500 2,074,800.0 0 9.26
7 000426 兴业银锡 116,900 1,558,277.0 0 6.96
8 002155 湖南黄金 76,700 1,361,425.0 0 6.08
9 000603 盛达资源 73,000 954,840.00 4.26
10 601028 玉龙股份 61,800 879,414.00 3.93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
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曾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28.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94,839.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5,398.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799,866.59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6.15-2015.12.31 1.90% 0.08% -13.69% 1.43% 15.59% -1.35%
2016.01.01-2016.12.31 3.63% 0.12% -3.64% 0.70% 7.27% -0.58%
2017.01.01-2017.12.31 2.75% 0.23% 10.86% 0.32% -8.11% -0.09%
2018.01.01-2018.12.31 -7.00% 0.36% -10.68% 0.67% 3.68% -0.31%
2019.1.1-2019.12.31 9.34% 0.55% 19.73% 0.62% -10.39% -0.07%
2020.1.1-2020.12.31 -0.95% 0.64% 15.58% 0.71% -16.53% -0.07%
2021.1.1-2021.12.31 3.61% 0.22% -0.18% 0.59% 3.79% -0.37%
2022.1.1-2022.12.31 -5.75% 0.42% -9.43% 0.64% 3.68% -0.22%
2023.1.1-2023.12.31 -11.16% 1.06% -3.88% 0.42% -7.28% 0.64%
2024.1.1-2024.9.30 20.05% 2.00% 11.41% 0.58% 8.64% 1.42%
2015.6.15-2024.9.30 13.81% 0.75% 10.32% 0.68% 3.49% 0.07%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6.15-2015.12.31 0.40% 0.05% -13.69% 1.43% 14.09% -1.38%
2016.01.01-2016.12.31 3.19% 0.12% -3.64% 0.70% 6.83% -0.58%
2017.01.01-2017.12.31 2.61% 0.23% 10.86% 0.32% -8.25% -0.09%
2018.01.01-2018.12.31 -7.11% 0.36% -10.68% 0.67% 3.57% -0.31%
2019.1.1-2019.12.31 9.20% 0.55% 19.73% 0.62% -10.53% -0.07%
2020.1.1-2020.12.31 -1.06% 0.64% 15.58% 0.71% -16.64% -0.07%
2021.1.1-2021.12.31 3.51% 0.22% -0.18% 0.59% 3.69% -0.37%
2022.1.1-2022.12.31 -5.86% 0.42% -9.43% 0.64% 3.57% -0.22%
2023.1.1-2023.12.31 -11.25% 1.06% -3.88% 0.42% -7.37% 0.64%
2024.1.1-2024.9.30 19.97% 2.00% 11.41% 0.58% 8.56% 1.42%
2015.6.15-2024.9.30 10.68% 0.75% 10.32% 0.68% 0.36% 0.07%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5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12月15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
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
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
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
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
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
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
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投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联系人:邵恒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债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2)基金保持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差错处理及责任分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
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
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
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
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
进展状况。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
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标题
1 2024-10-2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 2024-10-25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3 2024-08-30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4 2024-07-2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5 2024-07-19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6 2024-07-1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7 2024-06-27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 2024-06-27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9 2024-04-20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0 2024-03-30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11 2024-03-1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12 2024-01-2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3 2024-01-22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14 2024-01-1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5 2024-01-0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6 2023-12-2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7 2023-12-2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8 2023-11-28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9 2023-11-28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 2023-11-28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023-11-1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2 2023-11-0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