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4-12-0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费用.................................................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违约责任.................................................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2
二十、其他事项.................................................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3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
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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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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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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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
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8)、(19)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第(18)、(19)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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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
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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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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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项、第(3)项、第(14)项、第(15)项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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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第(17)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但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6)、(11)、
(18)、(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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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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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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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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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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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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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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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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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17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18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
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
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20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1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
22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23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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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25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
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金、代销赎回资金、赎回费实行T+1日清算,
代销转出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T+3日清算,直销申购和赎回资金
实行T+1日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T-1日代
销申购资金、T-1日直销申购资金及T-3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
账户应付额(含T-1日赎回资金、T-1日应付赎回费、T-3日基金转换
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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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净应收额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
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
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六)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
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
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
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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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
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
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
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
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A类和B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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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29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31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2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33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34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
35
每日基金已实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净收益小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3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净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
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3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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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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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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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41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
前述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42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43
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44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45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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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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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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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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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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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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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52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53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