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11-2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40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
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33
十、基金的业绩.............................................................................................................................43
十一、基金的财产.........................................................................................................................4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3
十七、侧袋机制.............................................................................................................................58
十八、风险揭示.............................................................................................................................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6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68
二十五、备查文件.........................................................................................................................68
附件一.............................................................................................................................................69
附件二.............................................................................................................................................82
一、绪言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
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并于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8、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
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及之后的每个封闭期均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
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9、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
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
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
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基金分销部主管,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风险官。1997年6月至2000年1月,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
理;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敏先生,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投资经理,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总监;2010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养老金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3年10月10日至2019
年10月10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8月
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7月30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
月26日至2017年4月26日,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
月26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
26日至2018年3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2月9日起,
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3
月2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5日至2018
年5月3日,担任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2日至
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
至2019年1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
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
29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29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29日至2023年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23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1月3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
17日至2022年3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2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
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7
日至2023年11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昌明先生,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11月24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娜女士,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年1月
28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蒋华安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社保基金
理事会资产配置处副处长。2017年3月8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FOF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8年10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19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
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1月21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9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1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价值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睿智进取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FOF-LOF)(自2022年11月24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FOF-LOF))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8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安裕
积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9月13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
年11月13日至2023年6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7
月2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
日至2014年12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
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
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
日至2018年4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
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
28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
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
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
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
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
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
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
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
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4476.56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63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
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
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
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
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
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199
联系人:王海瑞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14】
140号文核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及之后的每个封闭期
均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
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
此类推。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
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
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2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
工作日(含该日)起的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每个开放
期开始的2日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该申购申请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万 0.60% 0%
100万≤M<500万 0.30%
500万≤M<1000万 0.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 情形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持有期 1.5%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持有期≥7天) 1.0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
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
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335.0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为2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例:某投资者在某一开放期前并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在该开放期先申购后又赎
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1万份份额的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某投资者在某一开放期前并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在该开放期先申购后又赎
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1万份份额的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上一个封闭期最后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
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
额余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
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在保证
每个开放期有适当的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
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向衰退周
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
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
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
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
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
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
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2、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
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3、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中长期投资。
但是,由于市场的波动,亦会导致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理价值区间,在此种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波段性操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买入的证券在短期内出现价格急剧波动,严重高出其合理价值区间,本基金将
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以实现投资收益,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在机制调整,重新回到
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于市场出现未能预见的不利变化,导致前期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不复存在,此
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R)+1.0%。
R: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本基金选择此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
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本基金以获取
绝对收益为目标,并采用浮动管理费率的方式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基金管理人利益的
统一。以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上浮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
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
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4)、(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65,221,944.48 98.33
其中:债券 3,965,221,944.48 98.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670,622.94 1.38
8 其他资产 11,796,763.87 0.29
9 合计 4,032,689,331.2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2,071,472.16 8.4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3,167,532.37 5.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804,235.61 1.68
4 企业债券 1,328,728,058.15 43.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5,960,810.05 7.32
6 中期票据 1,610,388,011.19 52.1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74,906,060.56 12.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65,221,944.48 128.4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1 23国债18 600,000 61,893,271.23 2.00
2 019725 23国债22 500,000 52,571,095.89 1.70
3 019724 23国债21 500,000 51,220,383.56 1.66
4 102250 国债2322 480,000 50,468,252.05 1.63
5 019729 23国债26 400,000 41,973,457.54 1.36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地方证监局的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135.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69,628.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796,763.87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8022 锂科转债 29,605,636.17 0.96
2 113052 兴业转债 17,513,490.41 0.57
3 113056 重银转债 15,057,115.07 0.49
4 128074 游族转债 13,876,228.49 0.45
5 113545 金能转债 13,834,432.60 0.45
6 127025 冀东转债 13,459,208.11 0.44
7 113530 大丰转债 11,372,616.44 0.37
8 128081 海亮转债 11,189,879.45 0.36
9 128129 青农转债 10,486,975.34 0.34
10 127018 本钢转债 10,403,475.82 0.34
11 128108 蓝帆转债 10,397,608.93 0.34
12 110086 精工转债 9,950,057.53 0.32
13 123071 天能转债 9,891,887.67 0.32
14 128071 合兴转债 9,720,147.95 0.31
15 127042 嘉美转债 9,558,382.19 0.31
16 113609 永安转债 8,629,797.26 0.28
17 113053 隆22转债 8,553,860.38 0.28
18 128097 奥佳转债 8,551,204.38 0.28
19 113047 旗滨转债 8,472,284.93 0.27

20 127030 盛虹转债 8,306,495.39 0.27
21 113046 金田转债 7,983,561.64 0.26
22 123104 卫宁转债 7,811,739.24 0.25
23 128117 道恩转债 7,759,423.29 0.25
24 128125 华阳转债 7,692,031.51 0.25
25 123085 万顺转2 7,454,760.27 0.24
26 128134 鸿路转债 7,315,258.90 0.24
27 113048 晶科转债 6,748,652.05 0.22
28 123063 大禹转债 5,629,735.89 0.18
29 113066 平煤转债 5,629,378.63 0.18
30 113593 沪工转债 5,624,200.00 0.18
31 127032 苏行转债 5,511,180.03 0.18
32 110064 建工转债 5,505,945.21 0.18
33 113625 江山转债 5,343,910.96 0.17
34 123108 乐普转2 5,264,910.96 0.17
35 123124 晶瑞转2 4,760,116.66 0.15
36 128066 亚泰转债 4,485,123.29 0.15
37 113584 家悦转债 4,256,221.37 0.14
38 113542 好客转债 3,646,751.51 0.12
39 123126 瑞丰转债 3,252,242.47 0.11
40 110081 闻泰转债 3,220,265.75 0.10
41 113647 禾丰转债 2,989,052.05 0.10
42 123144 裕兴转债 2,812,775.34 0.09
43 123088 威唐转债 2,255,082.19 0.07
44 128138 侨银转债 2,217,679.45 0.07
45 118024 冠宇转债 2,206,295.89 0.07
46 127034 绿茵转债 1,938,750.22 0.06
47 128063 未来转债 1,306,968.49 0.04
48 113682 益丰转债 1,105,387.40 0.04
49 123082 北陆转债 1,077,656.71 0.03
50 111004 明新转债 954,854.79 0.03
51 127024 盈峰转债 536,441.10 0.02
52 113629 泉峰转债 459,543.56 0.01
53 113653 永22转债 386,129.86 0.01
54 111009 盛泰转债 372,677.81 0.01
55 128130 景兴转债 217,664.60 0.01
56 113030 东风转债 116,988.60 0.00
57 123100 朗科转债 115,249.32 0.00
58 128144 利民转债 110,669.04 0.00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4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9.26-2018.12.31 1.35% 0.06% 0.66% 0.01% 0.69% 0.05%
2019年 5.43% 0.10% 2.50% 0.01% 2.93% 0.09%
2020年 1.10% 0.12% 2.50% 0.01% -1.40% 0.11%
2021年 5.59% 0.10% 2.50% 0.01% 3.09% 0.09%
2022年 3.40% 0.09% 2.50% 0.01% 0.90% 0.08%
2023年 6.88% 0.08% 2.50% 0.01% 4.38% 0.07%
2024.01.01-2024.09.30 3.29% 0.10% 1.87% 0.01% 1.4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0.21% 0.10% 15.04% 0.01% 15.17% 0.09%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8.12-2014.12.31 2.40% 0.14% 1.53% 0.01% 0.87% 0.13%
2015年 8.59% 0.11% 3.12% 0.01% 5.47% 0.10%
2016年 1.17% 0.16% 2.50% 0.01% -1.33% 0.15%
2017年 -1.26% 0.10% 2.50% 0.01% -3.76% 0.09%
2018年 5.45% 0.08% 2.50% 0.01% 2.95% 0.07%
2019年 5.08% 0.09% 2.50% 0.01% 2.58% 0.08%
2020年 0.59% 0.12% 2.50% 0.01% -1.91% 0.11%
2021年 4.97% 0.09% 2.50% 0.01% 2.47% 0.08%
2022年 2.97% 0.09% 2.50% 0.01% 0.47% 0.08%
2023年 6.78% 0.06% 2.50% 0.01% 4.28% 0.05%
2024.01.01-2024.09.30 2.85% 0.10% 1.87% 0.01% 0.98%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46.96% 0.11% 26.52% 0.01% 20.44% 0.10%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2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3、本基金自2018年9月25日起增加A类份额类别。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以各类基金份额在该封闭期内的期
间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分别计算并计提该封闭期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公式如下:
=××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为该封闭期A类份额或C类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为该封闭期最后一日A类份额或C类份额计提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封闭期A类份额或C类份额的基金管理费率,计算方式如下:
分档 情 形(为该封闭期内各类基金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费率()
1 <R+1.00% 0
2 R+1.00%≤<R+2.00% Min{0.30%,(-R-1.00%)}
3 R+2.00%≤<R+4.00% Min{0.40%,(-R-1.70%)}
4 R+4.00%≤ Min{0.50%,(-R-3.60%)}

注:1)该封闭期内各类基金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
前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间的该类收益分配
金额)÷(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2)R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3)A类份额或C类份额基金管理费率的计算,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第四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4)本基金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
即依照高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依照
低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
作专项说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0.50%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开放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
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
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
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债券和银行存款类产品,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期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
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等。
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
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
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九次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2024-01-16;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2024-01-18;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计提管理费的公告,2024-0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换);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
生工具,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共同
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始此类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对基金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
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4)、(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予以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最近一次收到的存款银行名单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资
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
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
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
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
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
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
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
担相关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
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
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基
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