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211更新)
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1211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4]560号文注
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
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九、基金的投资..............................................................60
十、基金的财产..............................................................7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六、风险揭示..............................................................8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三、备查文件...........................................................1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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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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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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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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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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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
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
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
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
校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曾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
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
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
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
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
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
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方雄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恒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前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鉅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
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
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
国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
理,美国Tykhe Capital 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 Capital Advisors投资组合基
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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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 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年起在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
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
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
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
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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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
任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
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
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
7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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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丁骏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11
日;魏淳女士,管理时间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3日;崔宸龙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年10月27日至今。
崔宸龙先生,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博士。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
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首席ESG官、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7月20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公用事业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0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4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智慧生活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13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崔宸龙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林悦、易千。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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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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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
行。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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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
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
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
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
务职责划分、操作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
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
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长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4)监察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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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
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
系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控制
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
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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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
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
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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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
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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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
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
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
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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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
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
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
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
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
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
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
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
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
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
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
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
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
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
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
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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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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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APP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法定代表人:杨柳客服电话:400-666-7388网址:www.simuwang.com
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法定代表人:戴晓云客服电话:010-59013895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
4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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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17号友山基金大厦26层1号法定代表人:何帅客服电话:400-888-0008网址:www.urainf.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客服电话:95561网址:www.cib.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客服电话:95558网址:www.citicbank.com
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www.hgccpb.com
8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3层302-0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5层法定代表人:许家宝客服电话:400-088-0088网址:www.fuguowealth.com
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网址:www.huilinbd.com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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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7网址:www.czbank.com
1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谭广锋客服电话:4000-890-555网址:www.txfund.com
1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法定代表人:李科客服电话:40088-95510网址:life.sinosig.com
1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继武客服电话:400-643-3389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法定代表人:肖伟客服电话:400-080-5828网址:www.igesafe.com
1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方磊客服电话:021-50810673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2-2座7层、B2座一层108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马宏波客服电话:400-6881-117网址:www.cdfco.com.cn
17 济安财富(北京)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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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11层1105单法定代表人:杨健客服电话:400-673-7010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法定代表人:简梦雯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www.520fund.com.cn
1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客服电话:95582网址:www.west95582.com
2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客服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21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法定代表人:邓晖客服电话:95305-8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2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法定代表人:祝中村客服电话:0755-83999907网址:www.fujifund.cn
23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定代表人: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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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楠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www.danjuanapp.com
2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客服电话:400-684-0500网址:www.ifastps.com.cn
2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法定代表人:汤蕾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puzefund.com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珺客服电话:95188-8网址:www.fund123.cn
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和付客服电话:95578网址:www.gyzq.com.cn
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客服电话:95318网址:www.hazq.com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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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祁建邦客服电话:95368网址:www.hlzq.com
3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王军客服电话:95514网址:www.cgws.com
33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宁敏客服电话:956026网址:bocichina.com
3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彦客服电话:95357网址:www.18.cn
3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nesc.cn
3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法定代表人:周雪飞客服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daton.com.cn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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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法定代表人:姜栋林客服电话:95355网址:www.swsc.com.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法定代表人:戚侠客服电话:95335网址:www.avicsec.com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超客服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shzq.com
4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法定代表人:葛小波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glsc.com.cn
4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可可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gzs.com.cn
4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幢9层法定代表人:武晓春客服电话:400-8888-128网址:www.tebon.com.cn
4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王文卓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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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12层法定代表人:祝艳辉客服电话:956088网址:www.cnht.com.cn
4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段光明客服电话:4000-188-688网址:www.ydsc.com.cn
4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www.66liantai.com
4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客服电话:400-820-5369;021-6537-0077网址:www.jigoutong.com;www.jiyufund.com.cn
4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法定代表人:俞洋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网址:www.cfsc.com.cn
4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廖林客服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5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客服电话:95330网址:www.dwzq.com.cn
5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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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33层法定代表人:林立客服电话:400-188-3888网址:www.chinalin.com
5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5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郭成林客服电话:956039;4008-888-005网址:www.cnpsec.com.cn
5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陆涛客服电话:95372网址:www.jyzq.cn
55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法定代表人:甘卫斌客服电话:4008-882-882网址:www.vanho.cn
5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法定代表人:金佶客服电话:021-34013999网址:www.hotjijin.com
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法定代表人:张斌客服电话:400-066-1199网址:www.xinlande.com.cn
5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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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王利刚客服电话:010-59422766网址:www.qianjing.com
5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法定代表人:肖雯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
6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客服电话:95580网址:www.psbc.com
6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6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谢永林客服电话:95511-3-8网址:bank.pingan.com
6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张剑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www.swhysc.com
6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客服电话:95573网址:www.sx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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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法定代表人:张莲客服电话:400-012-5899网址:www.prolinkfund.com
6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霍达客服电话: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
6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福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华辉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6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客服电话:95579网址:www.cjsc.com.cn
6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7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柳娜客服电话:010-62675369网址:fund.sina.com.cn
71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518室法定代表人:曲阳客服电话:400-820-1115网址:www.bz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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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法定代表人:赖任军客服电话:400-8224-888网址:www.jfzinv.com
7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姚杨客服电话:400-820-1515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王凯客服电话:400-830-8003网址:www.cgbchina.com.cn
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客服电话:95575网址:www.gf.com.cn
76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文客服电话:95390网址:www.crsec.com.cn
7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zts.com.cn
7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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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文忠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7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ebscn.com
8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客服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8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客服电话: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8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肖海峰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8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谷澍客服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
85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利客服电话:9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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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客服电话:95328网址:www.dgzq.com.cn
8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客服电话:400-820-9898网址:www.cnhbstock.com
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法定代表人:吴强客服电话:952555网址:www.5ifund.com
8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客服电话:95376网址:www.mszq.com
9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9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9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吴礼顺客服电话: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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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hx168.com.cn
9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法定代表人:严亦斌客服电话:95564网址:www.ykzq.com
9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
96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法定代表人:吴雪秀客服电话:400-001-1566网址:www.yilucaifu.com
9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法定代表人:陶怡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www.ehowbuy.com
9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客服电话:95021网址:www.1234567.com.cn
9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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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客服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李娟客服电话:95309网址:www.dxzq.net
10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客服电话:400-820-2899网址:www.erichfund.com
1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www.hexun.com
10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客服电话:400-7121-212网址:www.dtsbc.com.cn
10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法定代表人:祝健客服电话:956021网址:www.ajzq.com
10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法定代表人:王达客服电话:95322网址:www.wlzq.cn
10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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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客服电话:95363网址:95363.com
10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健客服电话:95521网址:www.gtja.com
10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
110 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陈鹏客服电话:400-800-8668
11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邹保威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网址:kenterui.jd.com
112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3层309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3层309法定代表人:梁蓉客服电话:010-66154828网址:www.5irich.com
113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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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308-9室法定代表人:张秋林客服电话:400-9987-593网址:fund.qiushicaifu.com
11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俞敏客服电话:400-893-9999网址:www.fjhxbank.com
11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客服电话:95055-4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6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亿利生态广场)1号楼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储德军客服电话:010-65042486网址:www.haofunds.com
117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客服电话:400-080-8208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1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铭丰大厦4层401法定代表人:吴志坚客服电话:4008-909-998网址:www.jnlc.com
119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法定代表人:戴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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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0-5767网址:www.xintongfund.com
12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齐凌峰客服电话:400-158-5050网址:www.9ifund.com
12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法定代表人:黄欣客服电话:400-6767-523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22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法定代表人:王树科客服电话:952303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2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白涛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4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郑新林客服电话:8621-68889082网址:www.pytz.cn
125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彭维熙客服电话:400-677-3333网址:www.jhjzfund.com
1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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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4层、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法定代表人:苏军良客服电话:95547网址:www.hfzq.com.cn
12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www.puyifund.com
128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法定代表人:朱荣晖客服电话:4000035811网址:www.jinjiwo.com
129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粟旭客服电话:400-168-1235网址:www.luxxfund.com
13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余客服电话:95319网址:www.jsbchina.cn
13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nbcb.com.cn
132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新客服电话:400-803-2733网址:www.ajwm.com.cn
13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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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国锋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www.drcbank.com
134 深圳市华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法定代表人:喻天柱客服电话:400-600-0583网址:www.hrjijin.com
13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法定代表人:张峰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www.harvestwm.cn
13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春梅客服电话:95563网址:www.ghzq.com.cn
13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湖客服电话:95329网址:www.zszq.com
13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www.citicsf.com
1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祝瑞敏客服电话:95321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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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客服电话:956006网址:www.lczq.com
141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客服电话:95517网址:www.essence.com.cn
14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客服电话:95325网址:www.kysec.cn
14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法定代表人:高涛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网址:www.ciccwm.com
14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法定代表人:贲惠琴客服电话:021-50206003网址:www.msftec.com
14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146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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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许欣客服电话:400-100-2666网址:www.zocaifu.com
14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客服电话:95523;400-800-0562网址:www.swhysc.com
14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周欣客服电话:400-101-9301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祎彬客服电话:400-866-6618网址:www.lufunds.com
15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宜心客服电话:0757-22223388网址:www.sdebank.com
151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国际商务中心B座20楼法定代表人:周锋客服电话:021-61265457网址:www.youyufund.com
152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99号法定代表人:付钢客服电话:021-6880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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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xjlcn.com
15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赵小中客服电话:0731-96511网址:bankofchangsha.com
154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法定代表人:闫振杰客服电话:400-818-8000网址:www.myfund.com
15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弄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俊客服电话:021-20219988网址:www.wg.com.cn
157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法定代表人:杜福胜客服电话:4006498989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58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法定代表人:李如东客服电话:400-818-0100网址:www.aibank.com
15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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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itics.com
160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成客服电话:0851-85407888网址:www.gwcaifu.com
16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杰客服电话:400-618-0707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伟刚客服电话:400-055-5728网址:www.hcfunds.com
16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www.yibaijin.com
16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客服电话:95391网址:www.tfzq.com
16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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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杰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16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客服电话:95351网址:www.xcsc.com
16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中国长城资产大厦15-16楼;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海西金谷广场T2办公楼13-14层法定代表人:李鹏客服电话:400-0099-886网址:www.gwgsc.com
16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法定代表人:宋剑斌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网址:www.hz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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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
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曹阳、陈逦迤
联系人:曹阳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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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4日证监许可[2014]560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4年7月21
日至2014年8月15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654,490,970.93份,利息结转份额
187,086.73份,合计654,678,057.66份,募集户数为8,014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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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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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4年9月2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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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
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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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万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 1.50%
50≤ M <250 1.00%
250≤ M <500 0.60%
M≥500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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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在某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50%)=78,817.73元
申购费用=80,000-78,817.73=1,182.27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0=72,979.38份
即:投资人投资8万元在某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72,979.38份A类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98,328.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98,328.42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且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D(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75%
30≤D<366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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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D<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6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6天少于731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且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0=10,880元
赎回费用=10,880×0.50%=5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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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880-54.40=10,825.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元
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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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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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9月25日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23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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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9月25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4年9月23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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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与新经济相关的优质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
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新经济是指以知识、制度创新为支柱的经济发展方向,不仅仅是经济总量的增长,更
包括素质提高、体制改革和福利增长。新经济涵盖新能源、新材料、新海洋、新TMT、新
生物、新制造、新技术等各新兴行业的发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新
经济主题相关股票及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
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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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根据经
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
行灵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在遵循本基金资产
配置比例限制前提下,确定基金在各类资产具体投资比例。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趋势,对持
续高增长、低通胀、科技进步快、经济效率高、新经济热点、变革产业、行业进行重点关
注,以及新经济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进行甄选;然后自下而上精选代表产业发展的新经济
类型的典型上市公司,在甄选过程中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潜在成长性,构建核心
股票池,再通过本基金已有的个股筛选打分体系,根据模拟组合的资产额度,构建投资组
合,其后根据资产额度的变化,投资组合个股数量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期追求超额收
益,分享新经济发展的成果。
(1)选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首先通过对代表新经济的持续高
增长、低通胀、技术进步快、经济效率高的上市公司进行甄选,选出代表新经济发展的典
型产业,然后自下而上的寻找与典型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精选其中具有成长优势和潜力
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新经济核心是高科技创新及由此带动的一系列其它领域的创新,主要是随着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推动的新经济现象下的投资机会,会随着新经济推动
因素与主导产业的变动而变动。相应的,识别新经济主题也成为了一个动态且复杂的过
程。
目前阶段来看,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主要企业特征包括:
1)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持续得到政策支持和持续享受制度红利的企业;
2)在国家经济结构发生调整时,根据自身的核心优势发展起来的企业;
3)在某个行业内,具有科技进步快、经济效率高的企业;
4)在某个行业内,具有持续的产品研发创新能力和不断持续增长的企业;
5)在行业发展结构调整时,具有资源整合能力的企业。
(2)个股选择方法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改革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各类企业将
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本基金管理人重点挖掘与新经济相关、具有一定成长性、且具有较强
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方向,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
稳定增值。
1)新经济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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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企业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的综合研究分析和判
断,以股票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结合市场热点,将与新经济相关性较大的上市公司为核
心构建新经济核心股票池。
2)新经济股票精选方法
对于进入新经济股票池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运用本基金综
合评价模型和打分体系,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进行打分,最终筛选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
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评估。
A、定性分析
本基金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部分,主要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务成长性、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主题相关性等几方面对备选股票进行定性分
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外部报告以及研究员实地调研结果,对备选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
进行综合判断,并以此作为本基金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的分析结果。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定量因素主要归结为成长能力、收益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市场地位
几大类指标。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关注度与认可度对各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打分判
断。
本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
打分情况,选取综合评估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定期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新经济投资为指引,以本基金综合评价模型的评价结果为基础,同
时参考如下因素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A、个股持仓量的政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投资,杜绝违法、
违规的现象。基金的相关文件对单一行业及单一股票的投资最高比重做出限制。
B、分散投资和风险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分解到各
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风险最优化测
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以新经济相关债券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
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
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
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
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
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
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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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
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
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
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
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
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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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股票及
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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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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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80,259,444.17 94.30
- 其中:股票 4,880,259,444.17 94.3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092,171.13 1.16
- 其中:债券 60,092,171.13 1.16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9,329,594.44 4.04
8 其他资产 25,369,335.38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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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5,175,050,545.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68,597,838.71 9.10
C 制造业 3,877,234,661.90 75.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3,652,810.62 3.5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3,468,633.74 3.7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305,499.20 3.05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 合计 4,880,259,444.17 94.7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63 法拉电子 3,618,615 373,441,068.00 7.25
2 000768 中航西飞 13,175,121 363,633,339.60 7.06
3 600893 航发动力 8,750,260 361,298,235.40 7.01
4 600760 中航沈飞 5,749,402 268,554,567.42 5.21
5 300360 炬华科技 15,677,231 261,652,985.39 5.08
6 600547 山东黄金 7,340,791 215,011,768.39 4.17
7 600765 中航重机 9,439,500 190,961,085.00 3.71
8 600483 福能股份 17,692,949 183,652,810.62 3.56
9 002074 国轩高科 7,760,831 179,275,196.10 3.48
10 002063 远光软件 30,278,157 176,218,873.74 3.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0,092,171.13 1.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092,171.13 1.1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9943 24贴现国债43 500,000 49,941,461.54 0.97
2 019733 24国债02 100,000 10,150,709.59 0.2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1,880.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741,137.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046,317.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5,369,335.3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新经济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8.20-2014.12.31 16.50% 1.20% 34.44% 1.02% -17.94% 0.18%
2015.1.1-2015.12.31 6.44% 1.70% 8.26% 1.74% -1.82% -0.04%
2016.1.1-2016.12.31 -12.74% 1.13% -7.02% 0.98% -5.72% 0.15%
2017.1.1-2017.12.31 11.55% 0.64% 14.79% 0.45% -3.24% 0.19%
2018.1.1-2018.12.31 -20.49% 1.01% -15.97% 0.93% -4.52% 0.08%
2019.1.1-2019.12.31 20.73% 1.02% 26.39% 0.87% -5.66% 0.15%
2020.1.1-2020.12.31 60.15% 1.86% 20.09% 1.00% 40.06% 0.86%
2021.1.1-2021.12.31 109.36% 2.36% -1.72% 0.82% 111.08% 1.54%
2022.1.1-2022.12.31 -22.36% 2.20% -14.45% 0.90% -7.91% 1.30%
2023.1.1-2023.12.31 -20.37% 1.20% -6.52% 0.59% -13.85% 0.61%
2024.1.1-2024.9.30 -5.72% 1.81% 13.84% 0.82% -19.56% 0.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8.20-2024.9.30 126.45% 1.57% 77.28% 0.97% 49.17% 0.60%
前海开源新经济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7.29-2021.12.31 16.91% 2.11% 1.97% 0.63% 14.94% 1.48%
2022.1.1-2022.12.31 -22.59% 2.20% -14.45% 0.90% -8.14% 1.30%
2023.1.1-2023.12.31 -20.61% 1.20% -6.52% 0.59% -14.09% 0.61%
2024.1.1-2024.9.30 -5.93% 1.81% 13.84% 0.82% -19.77% 0.99%
2021.7.29-2024.9.30 -32.42% 1.83% -7.15% 0.76% -25.27% 1.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
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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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新经济相关股票及债券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新经济是指以知识、制度创新为支柱的经济发展方向,不仅仅
是经济总量的增长,更包括素质提高、体制改革和福利增长。新经济涵盖新能源、新材
料、新海洋、新TMT、新生物、新制造、新技术等各新兴行业的发展。在具体投资管理
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新经济相关证券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另外,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
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
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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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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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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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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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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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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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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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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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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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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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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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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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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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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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
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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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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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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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新
经济主题相关股票及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股票及
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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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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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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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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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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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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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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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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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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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联系人:傅成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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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经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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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p、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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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s、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u、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w、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x、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l、q、r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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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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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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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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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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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用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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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20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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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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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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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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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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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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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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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前海开源电子直销系
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类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
关信息查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APP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http://www.qhkyfund.com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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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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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如
下:
本公司王雅琴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公告:
2024-10-2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10-0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10-0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限制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09-27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恢复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9-2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8-3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7-1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7-19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4-05-23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5-15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4-04-22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3-30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3-06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3-05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22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10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0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3-12-2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12-1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12-0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23-11-2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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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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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