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2024-12-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公证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8917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闻聪
代理人:侯彦君、马锦鑫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委托侯彦君、马锦鑫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马锦鑫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结构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4年11月22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18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12月17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赵迎杰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赵迎杰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马锦鑫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55,788,845.3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719,603,860.49份的67.2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55,788,845.31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