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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自制净值 有限合伙制私募净值披露存风险
2012-08-01      作者:王瑞

此前媒体报道,北京天合财信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兼“天合财信一期”基金经理的王富民,在基金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自制基金净值,令客户蒙受51%的损失。知情人士称,目前二十多位客户正进行维权活动。

国际上,对冲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模式来操作,在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目前还是普遍以信托的模式存在。信托在投资品种方面有种种限制,而有限合伙有投资相对灵活的优势。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对冲、商品期货或者定向增发市场的优势,而信托不被允许。

在细分上,有限合伙私募又分为限合伙套信托模式和纯有限合伙制私募。合伙套信托模式是相对于纯合伙制私募而言,有限合伙套信托模式中利用信托来募集资金,然后投入到有限合伙企业中操作,这样可以规避原来信托账号不能参与股指期货的限制。

但银监会在2011年7月出台的指引中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信托发行的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只能对冲20%权益类资产的价值。这就意味着合伙套信托与一般的阳光私募相比,参与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的优势基本不存在,“因此很多私募基金参与创新类的投资,被迫采用纯有限合伙的形式”,某证券私募研究员表示。

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认可度低于阳光私募。“天合财信一期”不只是有限合伙制私募中的个案,之前也有爆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自家网站上修改净值欺骗投资者。

“之所以会出现管理人谎报净值的事件,一方面反映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的职业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私募基金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好买基金李歆认为。

在美国,对冲基金聘用行政管理公司进行基金净资产计算、财务报表制作、基金费用支付等业务已经有几十年历史了,是主流形式。但是国内采用基金行政管理机构的私募基金为数很少,还没有得到大家的广泛接受。并且,基金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内并没有受到监管。

而我国目前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多聘请券商、期货公司或托管银行来进行基金的估值或者净值的披露,但很多公司不公开净值,所以很难查询到。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机构会将估值函直接寄给客户。当然,在一些合伙套信托形式的私募中,由信托来核实基金净值。

实际上,只要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得到托管银行出借的估值表,就可以获取真实的基金净值。但目前我国的托管银行虽然会尽职尽责的负责基金净值的计算但很少对外披露。

一个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人士称,即使是聘用美国大型基金行政管理机构的某只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披露净值的准确与否也存在不确定性,因为缺乏第三方的披露和监管,基金公司修改净值的可能性都是有的。“我们做这类的私募排行,净值的获取有些是需要投资公司出具估值函的,但也有直接从投资公司的网站上摘取”。

国泰君安一分析师称,他们现在很少关注非阳光私募,它们没有明确的净值,公司调研起来很困难。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中,作为普通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和作为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说,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也负有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但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地来自于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对于阳光私募,除了信托协议约定外,还直接受到《信托法》的保护。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的监管对象是法人,合伙制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且投资于二级市场,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无法受到有效监督。但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设立、经营范围、撤销等方面才会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

“有限合伙制大多靠的是《有限合伙法》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法律上的监管其实不多,也不可能监管太多,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均是按照合约上规定的范围内即可”,世纪律师事务所王明表示。

即将出炉的新《基金法》将会把私募基金纳入基金监管。王歆认为,会有更多的私募基金脱离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的同时,也需要通过专业的基金服务公司、托管银行或是其他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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