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基金法起草小组原组长朱少平向本报透露,在三审版本中,《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一章的第107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上述区别在于,将股票限定为“公开发行”的股票,这就使得那些投资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PE/VC们被排除出该法。而与之相关的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二审中将“参照”二字删掉) 因前述“证券投资”不再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股份,这一条也因此与目前市场上那些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并将资产交由第三人管理的PE/VC们失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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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基金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到被监管机构任职。
新华社的报道称,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基金法草案因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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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一审、一审修订草案公示和二审的新基金法,180天后终于迎来了它的最后一审。12月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
基金公司不管盈亏照收管理费一直被市场所诟病,本次新基金法三审草案的最大变化就在于:基金的管理费由持有人大会决定。新基金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应当既有权决定提高,也有权决定降低”。最后经全国人大研究决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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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投资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还是近年来大行其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VC),都将纳入修订后《基金法》的管辖范围。历时逾一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工作在春节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记者获得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设置一章内容,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确定了“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权力。 [详细]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相对改动并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一些制度上的放松,包括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效仿欧美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备案制度下买卖股票。修订草案的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一点实质上放开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详细]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简称“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终于浮出水面,随意请几个基金业人士说说他们最关心的话题,答曰:普通员工关心买卖股票;高管关心股权激励。 对于基金员工可买卖股票的法律放闸,基民和基金从业人员的立足点不同:基民们认为,向基金从业人员放开股票账户,或可以让基金经理账户从地下转向地上,降低“老鼠仓”的活动纪律;基金业人士却在公开希望还行业“清白”的同时,私底下对放开股票账户并不以为然。 [详细]
而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 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 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而有限合伙型基金主要针对非公开募集。修改草案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认购基金份额,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事务。” 目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主要有私募基金。此外,公募基金的专户业务也是非公开募集。 [详细]
2004年6月 |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 |
2008年3月 | 两会代表提交基金法修订议案 |
2009年7月 | 全国人大财经委组建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 |
2011年2月 | 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
2012年6月 | 基金法(修订草案)初次提交人大审议 |
2012年10月 | 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 |
2012年12月 | 基金法(修订草案)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