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投资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还是近年来大行其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VC),都将纳入修订后《基金法》的管辖范围。历时逾一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工作在春节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记者获得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设置一章内容,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确定了“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权力。 [详细]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相对改动并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一些制度上的放松,包括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效仿欧美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备案制度下买卖股票。修订草案的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一点实质上放开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详细]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简称“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终于浮出水面,随意请几个基金业人士说说他们最关心的话题,答曰:普通员工关心买卖股票;高管关心股权激励。 对于基金员工可买卖股票的法律放闸,基民和基金从业人员的立足点不同:基民们认为,向基金从业人员放开股票账户,或可以让基金经理账户从地下转向地上,降低“老鼠仓”的活动纪律;基金业人士却在公开希望还行业“清白”的同时,私底下对放开股票账户并不以为然。 [详细]
而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 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 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而有限合伙型基金主要针对非公开募集。修改草案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认购基金份额,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事务。” 目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主要有私募基金。此外,公募基金的专户业务也是非公开募集。 [详细]
本次《基金法》草案修改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将私募纳入监管。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目前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已经超过1600亿元,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详细]
谁来监管风投、PE?要不要纳入基金法?部门之间的暗中较劲,造成了此番基金法修订的最大争议点。 今日,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行业协会,将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而为其分开立法。这25家行业协会包括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创投委”)、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广东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等。 [详细]
我们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非常满意。之前预期的基本都体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了。最令我们惊喜的是,本次基金法草案是按照公开募集业务和非公开募集业务来区分监管标准,而不是按照公募公司和私募公司来区分监管标准。这意味着对我们阳光私募业务的监管并没有和公募一对多业务有所区分,并不因为公募公司大多是国有,而私募公司大多是私营企业而在业务管理上有任何歧视,体现了一视同仁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体现了破除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限制的大导向。 [详细]
“松绑”成为《修订草案》的主旋律。《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为基金经理炒股“松绑”。除此之外,基金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也得以厘清,《修订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并且,基金合并也在《修订草案》中被明确提出来。可以说,一部《修订草案》极大地保护了基金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兼顾了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高管的利益。 [详细]
2004年6月 |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 |
2008年3月 | 两会代表提交基金法修订议案 |
2009年7月 | 全国人大财经委组建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 |
2011年2月 | 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
2012年6月 | 基金法(修订草案)初次提交人大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