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向基金业内发布了《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对分级基金的设计和审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杠杆比例的大小规定,股票型初始杠杆不得超过2倍,最高杠杆不得超过6倍,债券型的初始杠杆不得超过3.33倍,最高杠杆不得超过8倍。此外,《指引》要求产品结构简单,风险收益明确,债券分级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等等。从一系列的规定看,都是针对目前分级基金所存在的问题,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
最早发行的几只分级基金,产品设计都过于复杂,例如有的优先份额(A份额)除了约定收益,还可以在母基金超过一定阀值时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收益,届时风险特征就会有较大变化,实质上该优先份额变成了债券与期权的投资组合,普通投资者理解有一定的困难。虽然这样的分级基金很有特色,国外也有类似产品,但国外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都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国内投资者更偏好自主投资,对复杂产品的理解能力较低,因此在目前阶段,这类金融衍生产品不宜过于复杂。
从杠杆大小来看,《指引》规定的比例既符合的高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又使得杠杆不至于过大从而造成不良影响。高风险份额(B份额)的杠杆会随着母基金净值的减少而逐渐变大,而且这个过程是一个加速的过程,即杠杆变大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一味追求过高的杠杆,很可能出现B份额净值在下跌过程中归零的情况。此外,债券分级基金的B份额由于杠杆作用,本身风险收益特征和债券基金已经相差甚远。从2003年至今,股票型基金的日波动率为1.41%,债券型基金的日波动率为0.20%。当债券基金有3.33倍杠杆,波动率变为0.66%,接近股票型的一半。如果达到最大的8倍杠杆,该债券分级基金的波动率为1.60%,已经超过股票型基金。因此,对于杠杆大小的规定十分必要,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指引》里还提到了份额折算的问题,这也是目前部分分级基金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无固定期限的产品,除了A份额的分红可以通过折算赎回获得,大部分A份额的本金及B份额的本金和收益都只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来获取。目前来看,很多产品二级市场的价格和净值有较大差异,如有的A份额折价率超过20%,有的B份额溢价率超过50%。B份额过高的溢价率虽然有投资者看好后市的原因,但如此高的溢价率依然体现出一定的市场炒作因素,一旦溢价率大幅下降,投资者会有非常大的损失。因此,如果有一个价格回归机制,比如定期将两类份额折算为基础份额,将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分级基金作为基金创新产品,丰富了国内的投资品种,满足了不同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的需求,有较大发展空间。作为新生事物,初期一定会有一些不足之处,规定越细越有利于今后的发展。如果把分级基金的资源做到优化配置,将优先份额与进取份额对应低风险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就可以做到很好的双赢。